公司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9 02:29
本文关键词:公司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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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工业经历了历史上显著的高速发展期,而伴随而来的除了迅猛提高的经济水平,还有集中暴露的雾霾天气、饮水安全问题、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事件。根据我国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侵害承担责任,但很多公司往往难以负担起巨额的环境侵权债务。再加上环境侵害自身所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其侵害结果经常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会显现。在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和破产法中,包括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均未对公司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漏洞,因此也为许多公司逃避法律提供了条件。现实生活中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时,经常会因为侵权公司已经进行破产清算甚至被注销而使得环境侵权债权人的维权之路寸步难行。而国家和社会不得不为此承担大量的善后和补偿工作,而实际的责任承担者却“逍遥法外”。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弥补立法漏洞,为处于劣势的环境侵权债权人提供保护。本文试图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如下两个核心问题找到答案:一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对待因环境侵权所产生的债权,它是否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二是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因公司法人人格已消失,如何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有哪些?对此,本文认为:首先,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确立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其次,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建立公司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向其他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主体追责;最后,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关键词】:破产清算 环境侵权责任 清偿顺序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基金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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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5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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