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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7-10-03 00:20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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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代位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一要件无需公司债权人单独举证证明。公司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应当优先适用。债权人对当事人股东的代位权也存在两点不足: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条款与公司人格否认条款的冲突;"不入库"规则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予以应对:一方面,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举证情况就上述条款择一行使;另一方面,将"入库"规则引入公司法领域。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债权人是 当事人股东 代位权 适用选择 修正建议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新近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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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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