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
本文关键词: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原则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它在物权法与合同法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交付的概念,突出当事人意思在其中的作用,而非无意识的纯粹客观行为。交付在有形交付的框架下被理解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取得占有和丧失占有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交付要求出让人必须为受让人而丧失占有,以使后者在行使事实管领力上不存在障碍。因此,移转所有权的交付不同于设立质权的交付,也不同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的交付,更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交付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等情况。在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受指令人等第三人大量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交付的含义已经不再局限于直接占有的移转;交付概念应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需求,以事实管领力为中心进行相应的扩大化。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delivery in the twenty-third article of the property law is the effective element of the change in the ownership of movable property. It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field of property law and contract law.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delivery, and to highlight the role of the party's meaning, not the purely objective act of unconsciousnes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angible delivery, delivery is understood as the fact that the perpetrator consciously obtains possession and loss of possession, not the legal act. Delivery requires the transferor to lose possession for the assignee so that there is no obstacle to the latter in the exercise of the force of fact. Therefore, the transfer of transfer ownership is differen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edge right, or the delivery of the lease contract and the custody contract, which is more different from the delivery of the required subject matter in the sales contract. In the auxiliary, media people, people share a large number of instructions and three cases involved in the transaction, the delivery of mean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transfer of direct possession; delivery concept should meet the needs of modern society to the fact that the transaction needs, kanreiforce as the center of the corresponding expansion.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引言:民法中的交付《物权法》第23条前段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被学界称为交付原则。根据该原则,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免去交付而适用《物权法》第25-27条所规定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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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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