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原因——意思表示瑕疵
本文关键词: 意思表示 错误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出处:《经济师》2003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因瑕疵的意思表示导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规定 ,来论述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相应的规定
[Abstract]:By comparing the provisions of voided legal acts caused by defective expression of will in civil law countr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revocable legal acts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contract Law in China.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合同是法律行为中最主要的内容 ,可撤销合同是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合同 ,因此可撤销合同也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可撤销 ,其本源是成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意思表示是人将其内心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之意思 ,表示于外之行为 ,意思表示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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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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