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标的瑕疵与合同救济
本文选题:物的瑕疵 切入点:权利瑕疵 出处:《中国法学》2011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Abstract]:The use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lease is limited by public law, which constitutes a defect, besides claiming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defective guarantee,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re are defects (major misunderstanding or frau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ill to claim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two remedy paths can be chosen by the parties. Because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defects of rights and objects in Chinese law, the two kinds of defects are distinguished. There is still a practical need. China's contract law is still necessary to make further progress on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defect guarantees and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efects of rights and defects of things is here. There is no "standard answer"; in our country, the subject matter is restricted by public law as a defect, which is worthy of approval. The obligation of inspection notice belongs to the non-real obligation, the inspection period belongs to the period of exclusion, and the obligation to guarantee the defect belongs to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of principal payment.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may occur when the breach of the contract is so seriou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cannot be realiz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ability for reduction usually arises from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the parties to reduce the price, However, it may also be advisable for the referee to apply the liability for price reduction without the opinion of the parties. Although the liability for price reduction is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material is defective, there is room for analogy to apply in the situation of the defect of rights.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韩世远;根本违约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04期
2 崔建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J];中国法学;2006年06期
3 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J];中国法学;2007年03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王守祥,陈仲;根本违约制度研究[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1期
2 哈书菊;;罗马法制下私权的公力救济[J];北方论丛;2006年05期
3 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1年01期
4 唐莹;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年01期
5 申建平;;债权双重让与优先权论[J];比较法研究;2007年03期
6 邹海林;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1期
7 史新;;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8 李江,姜玉珍;公证在电子合同风险控制中的应用[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
9 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J];当代法学;2005年01期
10 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2条
1 冯克乃;;利益均衡理论及其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A];中国新时期思想理论宝库——第三届中国杰出管理者年会成果汇编[C];2007年
2 闫成栋;;我国体育仲裁性质有关问题探讨[A];2006年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杨汉平;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2 王宝莅;断了线的等价交换?!——合同的伦理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3 徐晓;过错推定论[D];吉林大学;2004年
4 郝磊;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5 苑书涛;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6 王洪;合同形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7 焦宝乾;法律论证理论研究[D];山东大学;2005年
8 曹险峰;人格、人格权与中国民法典[D];吉林大学;2005年
9 朱伟东;南非国际私法研究[D];武汉大学;2005年
10 黄军;国家所有权行使论[D];武汉大学;2005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袁文全;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
2 唐雪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研究[D];湖南大学;2003年
3 路成华;论合同法定解除权[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4 张青波;裁判中抽象与具体之难题及其解决途径[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5 毛德兵;民法解释学的哲学反思[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6 温耀原;新《外贸法》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7 李旷;论根本违约[D];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
8 汪贻江;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9 张朱平;论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10 洪玉;合同解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J];比较法研究;1991年03期
2 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1年01期
3 崔建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J];中国法学;2006年06期
4 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J];中国法学;2007年03期
5 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J];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03期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朱荣荣;;浅述瑕疵担保责任[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1期
2 王宝莅;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再认识[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05期
3 李芬;德国新买卖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评析[J];德国研究;2003年03期
4 杨唐勇,龙开祥;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S1期
5 胡江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6 李兆荣;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7 黎国梁;论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J];安康师专学报;2005年01期
8 王新明;;谈我国法律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J];甘肃科技纵横;2008年01期
9 廖良继;;浅析买卖合同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1期
10 张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探析[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2条
1 董永森;宋若冰;;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A];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论文集[C];2001年
2 吴体民;;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法》[A];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有奖征文获奖文集[C];2004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刘书星 刘峰;出租房屋未说明抵押情况对方可否解约[N];检察日报;2005年
2 何云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埋有市政管线的出让土地是“残次品”?[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年
3 李俊复;本案银行是否应尽瑕疵说明义务?[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7年
4 张青松;款已付清 货不归己[N];山西经济日报;2003年
5 张青松(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2年
6 吴铭;“纸上清欠”令人忧[N];中国证券报;2006年
7 本报记者 吴铭;SST光明清欠前景仍有阴影[N];中国证券报;2006年
8 本报记者 赵建国;《缓期执行》剧本著作权瑕疵之争[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
9 于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N];人民法院报;2002年
10 张显峰;业精于勤宋鱼水[N];科技日报;2005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边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4年
2 梁慧瑜;论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山西大学;2004年
3 张淑静;出卖人的权利瑕s嫉1T鹑窝芯縖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年
4 梁群夫;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郑州大学;2004年
5 邱翠平;物的瑕疵认定标准的比较法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6 李华清;“凶宅”交易纠纷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09年
7 刘继红;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寻求制度设计的合谐[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8 许惠珍;论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D];苏州大学;2002年
9 曹万鹏;大宗商品买卖中的请求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10 席冬艳;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订立阶段买受人的自力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6033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1603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