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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适用之限定

发布时间:2018-03-19 23:35

  本文选题:双务合同 切入点:双务合同之抗辩 出处:《法学》2008年08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给付迟延可以成为合同另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事由,但确定将发生的给付迟延情形不能成为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事由。基于避免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履约风险、防止往复给付和循环诉讼、防止合同欺诈,以及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理由,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规则的适用以应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给付不能或难为给付为前提条件。双务合同中义务人的履约顺序,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为给付直至应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履约期的到来,原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仍不因此而改变,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Abstract]:In a double service contract, delay in payment by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ay be the cause of the right of the other party to perform the defen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ight of defense to be performed in the order of performance (first performance), Howeve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delay in payment that will occur shall not be the cause of the occurrence of the right of unease of defense. In order to avoid the performance risk of the party who should be the first party to the obligation to pay in the double service contract, to prevent the reciprocal payment and circular litigation, and to prevent contract fraud, As well as the legislative reasons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uneasy-defense rules is base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party who should pay the obligation is unable or difficult to pay, and the order of the obligor's performance in the double service contract, Shall not disappear as a result of the passage of time. The party who should pay the obligation first fails to pay it within the agreed time, until the period of performance of the party who is due to pay the obligation, and the order of performanc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obligations shall not change therefrom, The party who should pay the obligation shall not have the right to simultaneously perform the defense.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3.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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