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本文选题:无权处分 切入点:效力待定 出处:《法学研究》2003年01期
【摘要】:按照民法解释学 ,我国合同法第 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 ,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 ,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 51条同第 52条、第 54条的衔接平滑 ,与第 1 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 ,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 ,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 ,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hermeneutics of civil law,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uch as sale and purchase is to be determined-not the effect of the act of real right.Contracts such as buying and selling can have the effect of causing changes in real rights.Disposition should explain the disposition capacity and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nd its appl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certain things.The four reasons why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re all questionable.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legal act must be possible and certain that the legal requirement does not exclude the act of creditor's rights.The connection between article 51 and article 52, article 54 is smooth,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article 150 may be reconciled with the rule of Lex specialis over the rule of common law.Bona fide acquisition is 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and its establishment is not based on the valid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d is limited to the paid contract situation.Bona fide acquisition is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transferee to acquir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matter. If the transferee has not paid the corresponding price, improper enrichment may exist on the variant of the subject-matter.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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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0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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