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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变动的二元模式——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0条

发布时间:2018-07-01 17:12

  本文选题:物权变动 + 意思主义 ; 参考:《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05期


【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领域的核心制度,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是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率先采用意思主义的《法国民法典》的逻辑起点是"私权神圣",以保护私权为己任;创设形式主义的《德国民法典》是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鼓励交易。意思主义模式下公示的是法律行为,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形式主义公示的是物权,产生公示生效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并存的二元模式。特殊动产的特殊之处在于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公示方法采用登记的形式。《〈合同法〉解释三》混淆了物权与债权,抛弃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可能会引起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
[Abstract]:Real right change is the core system in the field of real right law. The basic mode of property right change due to legal act is will doctrine and formalism.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which is the first to adopt the meaning doctrine, is "private right is sacred" and the duty is to protect private rights, while the "German Civil Code" of formalism is to encourage trade from the angle of rational people. Under the mode of intention doctrine, what is published is the legal act, which produces the effect of public demonstration against confrontation; what formalism publicizes is the real right, which produces the effect of public announcement. The real right change mode stipulated by the Real 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is a dual pattern of formalism and will doctrine.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are that the real right change adopts the will doctrine, the publicity method adopts the form of registrati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Law" 3 confuses the real right and the creditor's right, and aband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on the mode of real right change. It may cause confus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2;D923.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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