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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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仍旧面临劳动者供过于求、就业难的严峻局势,劳动者的弱势群体地位使得我国《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赋予劳动者更加充分的择业自由,力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法律通过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来加大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护,同时这也是加速人才流动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理论意义上讲,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使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以合法有效的形式予以解除,体现了立法给予劳动者倾斜的保护与对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符合立法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的要求。通过研究立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结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产生的法律背景,判断该立法所期望达到的立法目的与价值目标,以起到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作用。而实践意义上,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不仅满足了劳动者自身最大利益的实现而且保证了劳动者能够在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实现双向选择,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公平,有利于刺激用人单位之间对人才需求的竞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整体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率。当前我国立法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规制不完善,现实中经常出现因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不当行使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状况。论文通过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旨在解决保证劳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概述,主要介绍了预告辞职权利的涵义及法理基础,通过对其进行不同角度分类加深对其性质的理解,阐述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特征并把预告辞职权与相关类似权利进行对比辨析以此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最后介绍了预告辞职权的社会价值,明确研究该权利对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作用;第二部分,我国关于预告辞职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此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该权利内容的规定并指出目前该项权利在适用的合同范围过大,授权不均衡,预告期设置过于单一化并缺乏针对性,法律后果规定如服务期的设置、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不够详尽等方面指出立法规定的存在问题;第三部分,国外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研究及借鉴价值。此部分主要介绍在法国、德国、日本、英国该权利的相关立法并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权主体限制及预告期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该项制度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完善措施。根据合同法应当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引申而来,并将其作为完善建议的宗旨。通过明确劳动者预告辞职权适用的范围、灵活设置预告期限,通过适度授予双方协商约定违约赔偿金制度等措施对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予以分层保护,并建议从对法律后果规定具体化等措施的角度出发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相互平衡以构建稳定与和谐的社会。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规定更加完善,提出劳动者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限制适用于固定期限与完成一定工作期限任务的劳动合同,消除了用人单位对部分劳动者无条件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单位利益的顾虑,并提出鼓励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对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有效地平衡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以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运用了法条释义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规定进行语义分析和解读,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将该项权利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现状相结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国内相关权利进行对比研究并在考察外国和有关地区相关制度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初步构想,最后通过价值分析法的运用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置于我国整个劳动合同法律体系中阐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必要性,希望对健全我国的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预告辞职权 预告期限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0
- 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理论概述10-21
- 1.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涵义及法理基础10-12
- 1.1.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涵义10-11
- 1.1.2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法理基础11-12
- 1.2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性质分析12-15
- 1.2.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是法定权利12-13
- 1.2.2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是形成权13-14
- 1.2.3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是劳动权14-15
- 1.3 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行使的特征15
- 1.3.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是要式的法律行为15
- 1.3.2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5
- 1.3.3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15
- 1.4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15-18
- 1.4.1 与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区别15-16
- 1.4.2 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区别16-17
- 1.4.3 与劳动合同中止权的区别17
- 1.4.4 与劳动合同终止权的区别17-18
- 1.5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价值18-21
- 1.5.1 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18
- 1.5.2 矫正不平等关系以保护弱者利益18-19
- 1.5.3 实现社会整体效益19
- 1.5.4 保障劳动者人权19-21
- 2 我国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及存在问题21-28
- 2.1 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21
- 2.2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立法存在的问题21-28
- 2.2.1 劳动者预告辞职权适用的劳动合同范围过大21-24
- 2.2.3 预告期对不同职业地位的劳动者缺乏针对性24-25
- 2.2.4 立法对用人单位设置弃权条款限制劳动力流动缺乏规制25-26
- 2.2.5 立法对劳动者违约金的设置不合理26-27
- 2.2.6 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27-28
- 3 其他国家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及借鉴28-33
- 3.1 其他国家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相关立法28-30
- 3.1.1 法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相关立法28
- 3.1.2 德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相关立法28-29
- 3.1.3 日本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相关立法29-30
- 3.1.4 英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相关立法30
- 3.2 其他国家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立法对我国的借鉴30-33
- 3.2.1 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有明确的范围限制30-31
- 3.2.2 预告期限的长短灵活多样化31-32
- 3.2.3 劳动者违法行使预告辞职权的法律后果规定明确具体32-33
- 4 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制度的措施33-40
- 4.1 完善预告辞职权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33-34
- 4.1.1 诚实信用的原则33
- 4.1.2 公平公正的原则33
- 4.1.3 倾斜保护的原则33-34
- 4.2 预告辞职权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34-40
- 4.2.1 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适用范围34-35
- 4.2.2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期限对预告期进行区分设置35-36
- 4.2.3 加强对高端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规制36-37
- 4.2.4 明确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的违约金数额37-38
- 4.2.5 适当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38-39
- 4.2.6 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标准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3
- 后记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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