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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16 02:00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以简捷、省时的特色迎合了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在各个领域内得以广泛使用。今天,从停车场的收据到百货商店的售货小票再到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店堂告示,人们的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与其发生着联系,但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凭借其经济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而相对方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这在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格式合同的兴起与盛行,给三大民法支柱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本质上看,格式合同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理论基础产生而发展的,是契约自由的“新生”。我国在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法律规制上与格式合同的发展明显不协调,应当规范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完善格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条款内容。只有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而科学的法律规制,才‘能既符合合同的自由、公平和正义,又满足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格式合同概述
    2.1 格式合同产生的基础—契约自由理论
        2.1.1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2.1.2 "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2.2 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2.1 格式合同的概念
        2.2.2 格式合同的特征
第3章 格式合同效力规制的特殊性
    3.1 格式合同的效力形态
        3.1.1 格式合同无效的形态
        3.1.2 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3.2 格式合同效力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3.2.1 是否列入"黑名单"、"灰名单"
        3.2.2 是否违反强行法
        3.2.3 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2.4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交涉力量
        3.2.5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第4章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及完善
    4.1 我国对格式合同立法规制的现状
        4.1.1 立法现状
        4.1.2 我国格式合同立法规制的不足
    4.2 我国格式合同立法规制的完善
        4.2.1 格式合同订立方式的完善
        4.2.2 格式合同订入条款内容的完善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解析“契约自由”[J]. 彭亚楠.  人大法律评论. 2000(02)
[2]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J]. 黄建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1)
[3]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1999(06)
[4]契约自由论[J]. 姚新华.  比较法研究. 1997(01)
[5]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 梁慧星.  中外法学. 1997(02)
[6]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J]. 王晨.  外国法译评. 1995(02)
[7]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J]. 张新宝.  法学研究. 1989(06)



本文编号:35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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