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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机制考察——以H市多边合同执行为例

发布时间:2024-12-11 22:50
   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总体上面临着宏观激励明显但实际收效有限的发展困境。学界提出了"结构论与行动论"二元理解框架,但尚缺乏从结构到行动的中间变量分析。本文以H市近十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演变为线索,引入"剩余控制权"框架延长制度分析的解释链条来考察社会组织自主性机制。从项目形成与合同主体来看,H市采用包含"委托方"、"管理方"和"代理方"的多边合同模式。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逻辑与上下分层的科层执行体系使得多边合同的结构变得复杂,为剩余控制权的形成提供空间。剩余控制权通过合同前期表达信息的能力、中期影响对接的能力与后期改变激励的能力三种具体运作形式对社会组织自主性发挥重要影响,并导致社会组织发展被锁定在较低水平的技术应对层面。未来推进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必须要超越技术治理的框架结构,打破上下分层的执行体系,为其发展提供稳定一致的制度环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框架
    (一)“结构论”与“行动论”视野下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回顾
    (二)“剩余控制权”:本文研究框架的提出
三、H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演变与多边合同的形成
    (一)H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的演变历程
        1. 外包试水、形成购买服务的总体指导意见(2003—2010年)
        2. 重心下移、区街社三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全覆盖(2011—2013年)
        3. 政府发起、部门联动全面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2014至今)
    (二)多边合同的形成流程及其特征
四、剩余控制权的组成及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影响
    (一)合同签订前的信息表达能力
    (二)二次对接中的属地影响能力
    (三)评估过程中改变激励方向的能力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编号:401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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