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
本文关键词: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可以说是一大难点,而在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中,其核心内容即是探讨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寄送买卖作为买卖合同中一类,相比于买方自提以及送货上门,其风险负担机制有其独特的规则。我国目前关于买卖风险负担的规则,除了在《合同法》第九章的六个条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外,还散见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条文中。本文通过对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理解入手,梳理目前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学说的论争,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等国际条约以及国外法律的规定,力求对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机制有一个全面的梳理,并对实践操作中存在困惑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对本文涉及的基本范畴做出界定。在传统民法中,以债务给付地的区别作为标准,可将债务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以及送交之债。赴偿之债在买卖关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送货上门。往取之债在买卖关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买方自提。送交之债在买卖关系中典型的例子就是寄送买卖。在寄送买卖中,出卖人安排运输发送货物,但出卖人并非承运人,也不承担运输的义务,仅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即可。目前生活中非常火爆的网购交易虽然从表面上看也涉及到“寄送”的问题,但大多数的网购交易与本文所讨论的寄送买卖,却并不是指向同一法律关系。标的物风险,主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损失。其内容不仅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包括价金风险。违约责任与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目前针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主要有随合同成立转移、随所有权转移,以及随交付转移这几种。基于交付主义的诸多优点,现代合同法的趋势便是向交付主义发展,我国法律亦采用此观点。第二部分是寄送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的讨论。当合同中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审理确定交付地点,这是长期困扰审判法官也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我国《合同法》等关于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CISG的相关规定。关于给付地(履行地)我国自1995年以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之前,最高院就买卖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先后出台过八个解释文件,足以看出此类型问题在实际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和疑难复杂性。《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又配套发布了相应的书籍和文章,进一步释明关于履行地(给付地)条文的含义。另外,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需要负有代办运输义务,有必要对“移交”需要与“交付”加以区别。承运人必须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从事运输业务的第三方主体,划拨则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划拨之前即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该责任也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国际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首先秉承的是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某一贸易术语,那么该贸易术语所对应的风险转移方式将优于CISG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当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起,风险发生转移。不管哪一种情况,出卖人均没有义务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义务,这也符合大陆法系关于送交买卖的基本特征。第三部分是针对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操作中的困惑。出卖人违反附随义务是否会对标的物风险转移产生影响?如果出卖人违反了上述与给付有关的附随义务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则属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发生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的发送义务中也不包括为货物进行保险,即使出卖人没有为货物进行保险,在寄送买卖的情形下,同样不会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在寄送买卖中,出卖人的义务仅仅在于发送货物,而不包括运输,所以无需为承运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后,如果发生了风险,实践操作中会产生权利救济的困境。针对该困境,学理上有债权让与说、侵害所有权理论、契约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说、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说等学说.笔者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利益第三人理论,结合我国多部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买受人请求权的问题。
【关键词】:寄送买卖 风险负担 附随义务 权利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6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6
- 第一章 相关基本范畴之界定16-25
- 第一节 寄送买卖之界定16-18
- 一、给付地不同区分债之分类16-17
- 二、寄送买卖的理解17-18
- 三、网购交易与寄送买卖18
- 第二节 标的物风险负担基本范畴之界定18-22
- 一、标的物风险的理解18-19
- 二、引发标的物风险的事由19-20
-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理解20-22
- 第三节 标的物风险负担几种模式22-25
- 一、随合同成立转移22-23
- 二、随所有权转移23-24
- 三、随物理占有/交付转移24-25
- 第二章 寄送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25-35
- 第一节 寄送买卖风险转移的几个要点25-32
- 一、给付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25-28
- 二、约定在某一地点装运货物以运交买受人28
- 三、交付第一承运人28-31
- 四、划拨(特定化)31-32
- 第二节 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32-35
- 一、国际惯例优先32
-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32-33
-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33
- 四、CISG的规定33-35
- 第三章 实践操作中的困惑35-42
- 第一节 出卖人附随义务35-37
- 一、出卖人违反适当发送货物的义务35
- 二、出卖人是否有保险义务35-36
- 三、独立承运人过错的承担36-37
- 第二节 风险转移后救济方式的实践困境与学说论争37-42
- 一、债权让与说37
- 二、侵害所有权理论37-38
- 三、契约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说38
- 四、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38-39
- 五、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说39
- 六、我国适合采纳的理论39-42
- 参考文献42-4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4-45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丘国中;;论《公约》框架下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J];嘉应学院学报;2007年01期
2 王磊;;论股东现物出资及其履行及风险负担[J];现代商业;2008年11期
3 赵永江;;浅议风险负担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年27期
4 王婷;;论地震损毁商品房的风险负担[J];法制与社会;2009年23期
5 李先波;陈思;;履约中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9年06期
6 崔华洁;;关于《合同法》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思考[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03期
7 刘贵祥;合同履行与风险负担制度[J];法律适用;2000年09期
8 马德才,李广才;货物买卖中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
9 黄忠;;关于非典型交易中的风险负担原则[J];理论探索;2008年03期
10 李莲叶;论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J];经济经纬;2003年0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高 翔;不动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N];人民法院报;2004年
2 上海海事法院 张姗姗;保险中的“实质风险负担说”[N];国际商报;2006年
3 王治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N];江苏经济报;2011年
4 毛晶晶;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N];江苏经济报;2014年
5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仇慎齐;“案结事了”的二元论认识[N];人民法院报;2009年
6 范燕;“问题电脑”被盗之后[N];北方经济时报;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刘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年
2 陈静静;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
3 黄海凡;合同解除与风险负担竞合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4 瞿康彬;我国合同法上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与违约的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5 朱珏丽;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6 刘小宇;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9年
7 李征;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8 王利冬;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9 沈皓君;初探一般货物买卖违约的风险负担[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年
10 汪育玲;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关键词: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4029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440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