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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角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5 22:36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视角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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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作为重要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之一,其关乎到能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还对能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起到影响。但是,我国《海商法》中,依然没有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这样,就必然在实践中对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带来不少的问题及困难。《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海商法》对留置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各个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略有不同,且尚未构建出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体系,仅仅依靠《海商法》第87、88条简单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我国海运实务中复杂的海上货物留置的问题。这也必然限制承运人依法享有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其结果也必将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务人逃避债务,严重影响我们海运贸易的发展繁荣。 本文基于《物权法》的视角,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体、程序等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全面地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海上货物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得较为简单,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航运贸易的实际,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严重影响着我国设立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立法意图及其实现,更加不利于充分发挥该权利的应有功能。实际上,《物权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只要是特别法没有明文规定或明令禁止的,我们都可以根据《《普通法中有关的留置权规定,对海上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本文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深入分析、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在留置权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归纳总结了留置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在留置权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以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指出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期望能推动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保证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承运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我国海上运输贸易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留置权 海上货物留置权 物权法 海商法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2;D922.29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9
  • 引言9-16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9-12
  • 1、研究背景9
  • 2、研究意义9-12
  • (二) 文献综述12-15
  • 1、大陆法系中的留置权的研究12-13
  • 2、英美法系中的留置权的研究13
  • 3、我国相关的留置权研究13-15
  • (三)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15-16
  • 1、研究思路15
  • 2、研究方法15-16
  •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本理论16-30
  • (一) 留置权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16-20
  • 1、留置权的概念16
  • 2、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16
  • 3、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范围16-17
  • 4、海上货物留置权与其他留置权的差异17-20
  • (二)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特征20-22
  • 1、法定性20
  • 2、物权性20-21
  • 3、二次效力性21
  • 4、从属性21-22
  • 5、不可分性22
  • (三)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构成要件22-25
  • 1、积极要件22-24
  • 2、消极要件24-25
  • (四)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效力范围25-30
  • 1、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25-27
  • 2、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27
  • 3、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权利人的效力27-29
  • 4、海上货物留置权对留置权义务人的效力29-30
  • 二、世界两大法系国家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30-32
  • (一) 英美法系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30
  • 1、普通法下的留置权30
  • 2、合同留置权30
  • (二) 大陆法系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30
  • (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比较30-32
  • 三、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2-37
  • (一) 我国留置权规定的历史沿革32
  • (二)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担保法解释》对留置权的规定32-34
  • (三) 《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34
  • (四)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突破34-35
  • (五) 《物权法》的突破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改变35-37
  • 四、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37-40
  • (一) 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37
  • (二) 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受到限制37-38
  • 1、海上货物留置权主体范围过于狭小37
  • 2、没有明确规定留置权发生的首要要件37
  • 3、对债权与占有货物的相互关联规定过于狭小37-38
  • (三) 相关留置制度及内容存在空白38-39
  • (四) 实现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程序存在空白或不足39
  • 1、缺乏相应的通知程序39
  • 2、债务人缺少实现留置权的权利39
  • (五) 海上货物担保顺序存在冲突39-40
  • 五、从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40-47
  • (一) 扩大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40-41
  • (二) 扩大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范围41
  • (三) 废除债权和留置货物之间的牵连关系41-42
  • (四) 完善留置的实现方式和程序42-45
  • 1、增加相应的通知程序42-43
  • 2、赋予债务人实现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权利43
  • 3、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留置的海上货物折价处理43
  • 4、留置权的“合理限度”的确定43-44
  • 5、直接申请法院实现留置权44
  • 6、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现与法院扣留的关系44-45
  • (五) 明确海上货物担保顺序45-47
  • 结语47-48
  • (一) 论文的基本观点47
  • (二)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47
  • (三) 论文的局限和不足47-48
  • 参考文献48-51
  • 致谢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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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后春;;论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



本文编号: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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