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发布时间:2017-10-01 14:03
本文关键词: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摘要】:对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基础。准确找到其请求权基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正确裁判案件十分重要。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它们可能构成责任竞合或聚合。其请求权基础,除《合同法》第58条外,应分别为《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92条、第61条;《民法通则》第117条、《物权法》第37条、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合同法》第42条、《民法通则》第61条。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合同 无效 被撤销 当事人 请求权基础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最早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我国民法学亦予以接受。请求权作为,
本文编号:9538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953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