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06 03:48
本文关键词: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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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信息区别于隐私,其信息特征体现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指明特定自然人,即强调信息主体的可识别性。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围绕个人信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推销电话、诈骗短信等现象已打破了人们以往的平静生活。无论是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企业的商业利益还是国家的安全稳定,个人信息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隐私权的方式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然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权利属性、权利客体、保护方式、信息形态方面均存在明显界限,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来看,现阶段的立法具有内容分散、层级偏低、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本文主张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单独立法为基础和重点,以《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为辅助和补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该部单独立法应视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体系的基本法,该基本法用于明确个人信息基础性理论问题,并调整围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各环节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之上,主张该法兼顾人格尊严和信息自由双重价值,以法律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限制和例外情形等为主要内容。在《合同法》方面,本文主张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具体约定时,个人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应视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具体体现为保密义务、通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三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边界应以“为特定目的所必须”和“能够预见”为判断依据。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格式合同应包括“信息收集和处理目的”、“信息收集者及其代表人身份与住址”等必备条款。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本文主张针对不同主体适用多元归责原则,即对于非公务机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公务机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本文还提出通过划定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特定情形下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来加大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力度。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本文主张通过明确被告的主体范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私法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10
- 绪论10-12
- 第1章 个人信息的界定12-21
- 1.1 个人信息的内涵12-13
- 1.2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13-14
- 1.3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限14-17
- 1.3.1 权利属性不同15-16
- 1.3.2 权利客体不同16
- 1.3.3 保护方式不同16-17
- 1.3.4 信息形态不同17
- 1.4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必要性17-21
- 1.4.1 对公民个人的必要性18-19
- 1.4.2 对企业的必要性19-20
- 1.4.3 对国家的必要性20-21
- 第2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21-36
- 2.1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的缺陷21-23
- 2.1.1 内容分散21-22
- 2.1.2 层级偏低22-23
- 2.1.3 缺乏可操作作23
- 2.2 个人信息保护在合同法中的问题23-27
- 2.2.1 一般合同的附随义务存有争议24-25
- 2.2.2 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边界模糊25-26
- 2.2.3 格式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特殊规制26-27
- 2.3 个人信息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问题27-31
- 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27-29
- 2.3.2 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过于单一29-30
- 2.3.3 损害赔偿数额难以弥补信息主体的损失30-31
- 2.4 个人信息保护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31-36
- 2.4.1 被告难以确定32-33
- 2.4.2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33-34
- 2.4.3 信息主体维权积极性不高34-36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出路36-65
- 3.1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36-44
- 3.1.1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36-38
- 3.1.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38-39
- 3.1.3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利益平衡39-41
- 3.1.4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41-44
- 3.2 完善个人信息的合同法保护44-50
- 3.2.1 确定一般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44-46
- 3.2.2 划清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边界46-49
- 3.2.3 明确格式合同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49-50
- 3.3 完善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法保护50-60
- 3.3.1 确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51-55
- 3.3.2 适用多元归责原则55-56
- 3.3.3 加大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力度56-60
- 3.4 完善个人信息的民事诉讼法保护60-65
- 3.4.1 明确被告的主体范围60-62
- 3.4.2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62-63
- 3.4.3 引进集团诉讼制度63-65
- 结语65-66
- 参考文献66-70
- 致谢7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吴泽勇;;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J];法学家;2009年06期
2 杨立新;陶盈;;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J];法律适用;2013年08期
3 尹志强;;网络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J];法律适用;2013年08期
4 任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之法律探析[J];河北法学;2004年07期
5 李仪;;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困境与应对——以调和人格尊严与信息自由冲突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3年02期
6 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98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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