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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程序探析

发布时间:2015-02-04 14:48

 

  论文摘要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尊重和保护人权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相关机制要与时俱进。检察侦查权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规范的初查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着重探析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的程序。

  论文关键词 初查线索信息 关键点 规范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既是司法活动,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中,根据查处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摸索出来的一种查办案件的有效模式,有利于判断是否有职务犯罪的事实,避免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立案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研判

  线索经过评估以后进入初查程序,对初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尤其的重要,是决定下一步初查如何推进的重要前期工作。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基本要求
  1.可查性分析,这是对初查信息首要分析要求,不具备可查性的线索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排除。目前各个基层院自侦部门一线办案人员都比较匮乏,对于不具有可查性后者不具备可查现实性的线索不要浪费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初查有价值的线索信息。
  2.针对性分析,分析是否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确定是否存在涉嫌的犯罪事实和具体证据的具体指向,评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3.时效性分析,根据线索信息所反映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已经超过追诉实效。同时分析案件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个性、细节、特点,抓住有力时机,及时决策、充分谋划,防止和避免因人为因素的拖沓而贻误战机。
  4.重点性分析,基于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内容从中理出信息、头绪的关键点和重点,决定性问题和环节,从而保证初查后可以获得关键证据。
  5.客观性分析,针对案件线索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信息,要充分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分析研究,当然对于该类信息的分析判断需要大胆的猜想、推理,但是不能乱猜、肆意发挥,要以客观性为基础。
  (二)初查信息分析基本方法
  1.客观分析研判。分析的过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的因素,也不能收到人际关系、任务、外界压力、个人情节等因素的干扰,对于他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采纳和思考。不能疏忽任何细节和有价值的信息,细节决定成败在办理案件中同样适用。
  2.整体分析研判。在最初的信息汇总的基础上,要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进行总体评估,以便有效的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前瞻性、预见性、多向性地整体把握、斟酌、决策,同时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紧急状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3.法理分析研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所掌握信息评估该案件信息必须具备的哪些基本要件,什么要件到不了位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查工作盲目性、无序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初查关键点锁定及决策指挥

  对初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具备初查条件的线索信息启动初查程序,但是启动侦查程序的标准是“简单的初期的怀疑”,但纯粹的猜测不足以启动侦查程序。由于初查与侦查的区别性,所能用的手段有限,所有就要制定初查所要查找的关键点,以决定是否立案还是不予立案。
  (一)初查关键点锁定
  1.受理的线索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举报中心收到大量的举报材料,内容、形式各异,其所反映的内容有真实、有虚假的,有的是因为故意歪曲事实,有的是错误举报, 这就需要通过初查信息来分析判断举报内容的真伪。
  2.主体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正常情况下比较好判断,但是在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等转制前后发生的职务犯罪,比较难以把握,检察机关只能管辖该类公司、企业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而对于转制后基于之前行为的结果进行连续犯罪是否能够管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被调查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之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所查处的职务犯罪的前提就是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否则无法定罪。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和职务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被查对象是否具有该项职务,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是否切实利用了该项职权。
  4.犯罪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初查获取的信息来确定犯罪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的存在,是否已经发生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达到、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如果暂时尚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查明哪些证据予以证明。


  (二)初查决策指挥
  初查关键点锁定之后,对于初查的决策和整体部署就显的尤其的重要,直接决定初查程序的启动与否、正确与否,进而影响初查效果。
  1.确定初查时间、步骤、方法、措施指挥。在明却初查重点的基础上,依照初查工作的整体部署,根据不同初查方法、措施所需要的时间、难易程度和适用条件,以及人员的实际状况,区分初查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时间、人员、措施及后勤保障,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制作初查步骤的日程表,力争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成本、较便捷的方法达到最佳的效果。
  2.初查人员的组织、配备和分工。在初查的各个阶段由于初查的逐渐深入和情况的变化,初查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会发生变化,有些重大、复杂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需要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初查初期,配备人员较少,当案情逐渐明朗,职务犯罪的事实日渐清晰,需要接触被调查人,进入突破立案程序,对多个重要问题和关键证人同时进行取证时,则需要调动较多的人员和装备。因此,初查所需要的人、财、物的配备的合理安排是初查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保障。

 

 

  3.初查安全防范措施。办案安全一直是办案工作的关注的问题,在初查中查清职务犯罪事实的同时,也要着重了解被调查人及相关证人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在进行调查和询问时,落实安全警戒、安全护卫,防止自杀、自伤、自残等影响办案安全等情况的出现。

  三.初查的监督和规范化

  (一)初查监督
  初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初查工作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③初查相对于侦查而言有相当的灵活性,但由于初查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初查过程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初查工作合法、有效开展。
  1.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即检察机关对初查程序开展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指挥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初查具体工作由侦查人员实施,尤其对案件事实和政局负责,同时提请初查报告、接触被查对象审批表、初查终结报告都是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指挥权交由局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通过两项权力的分离,保障初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初查权被滥用,侵犯人权等情况的出现。(2)决策权与接触权相分离。随着初查的一步步深入,在得到一定的证据证实被调查人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接触被调查人,该项工作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一方面侦查人员需要制作询问提纲、接触审批表、安全预案等,另一方面分管检察长、局长等要评估接触被调查人存在的风险性等,以决定是否允许、何时允许接触被调查人。通过两项权力的分离,使得办理案件具有统一性,以保证初查顺利进行。(3)保管权和运作权相分离。检察机关内设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登记、分流和保管举报线索,举报中心有权对移送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和催办,,对举报人不符自侦部门做出的不立案决定的线索进行答复。自侦部门同时也将其直接受理、主动发现或者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送至举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并适时的将初查结果向举报中心反馈,通过举报中心统一归口受理,防止案件线索流失和不了了之等。
  2.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1)上级机关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件线索初查备案审查、初查的指导等措施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已初查终结但未成案的线索进行审查,发现因为初查不到位而导致无法立案的,可以责令并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继续初查,以完善初查结果。(2)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如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控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的申请,人民监督员有权进行监督。
  (二)初查规范化
  初查规范既是对人权保证的需要又是提高初查能力的体现,初查规范化更是达到初查预期的有力保证。
  1.初查方案的制定。(1)初查方案制定原则。首先,避免千篇一律,具体案件具体制定;其次,拓展初查思路。有犯罪事实存在,必然有与之印证的犯罪证据存在;再次,选准初查方向。案件的突破口不是现成有的,是在不断地调查和分析中寻找的,准确找到切入口就能使查办工作势如破竹,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寻找被调查对象可能疏忽的地方、薄弱环节,从而准确切入犯罪事实的核心问题,捕捉疑点、固定证据,创造迅如突破的条件。最后,及时固定证据。初查的最主要任务就查找、审查和固定证据,随着初查的深入,必然随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是意想不到的,需要相应的改变初查部署,调整方向。(2)初查方案制定内容及和注意事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初步分析、初查目的、方向、范围、重点解决的问题、初查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的确定、应急预案、对初查人员的组织、配备及分工落实、对初查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
  2.完善工作制约机制。(1)设立初查案件执法档案,初查后立案的,初查执法档案作为侦查阶段执法档案的一部分;初查后不立案的,单独建立执法档案,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初查活动进行事后监督。(2)设立初查结果的复核机制,对经审查未成案的线索在办结后从程序、实体和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复核。(3)建立初查结果通报制度,将初查结果通报举报人,以征得举报人对初查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本文编号: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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