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5 21:01
本文关键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近半个世纪,已经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十年有余,虽然陆续出台了对缺陷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及儿童玩具的专项召回立法,但在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在探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缺陷产品出发指出我国与国外对缺陷的单一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我国立法多采用不合理危险与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制度也截然不同,并将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定性为法定义务,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有别于产品责任制度。 第二部分旨在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介绍。对于销售商是否作为召回义务主体各国规定不同,但义务主体违反召回义务都应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一致。程序法上各国普遍采取主动召回与强制召回两种方式,但对于负责召回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各有特色。从整个立法角度出发各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基本都采用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结合的立法模式。 第三部分重在分析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分别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级立法层面对现有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最后得出因为现行制度存在对缺陷产品界定不清、适用范围过窄、法律位阶低、监管混乱及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的结论。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些许构想。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采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于召回义务主体应改变现有不统一的规定,将义务主体分为对外与内部两种情况,对外应以高效、快捷为原则确定最适合的召回义务主体,对内则依据缺陷产生缘由而确定,同时其他产品经营者有协助召回的义务。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作为缺陷产品认定的主要标准更适合我国国情,还应当完善违反召回义务的罚则,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细化召回程序、优化监管环境,并且将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和召回信息披露制度作为配套制度建立起来。 文章不敢妄称存在创新之处,只是在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将来的构建时,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两点不成熟的想法:1、在确定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时,不再单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召回义务,而是分内外两种情况确定义务主体;2、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缺陷产品 产品召回 不合理危险 召回保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0. 绪论10-13
- 0.1 问题的提出10-11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12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12-13
-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理论13-21
-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13-17
- 1.1.1 缺陷产品的定义13-14
- 1.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14-15
- 1.1.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辨析15-17
- 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分析17-21
- 1.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17-18
- 1.2.2 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功能18-19
- 1.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的关系19-21
- 2.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21-31
- 2.1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概述21-23
-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体法比较23-25
- 2.2.1 召回义务主体之比较23-24
- 2.2.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24-25
-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法比较25-29
- 2.3.1 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25-26
- 2.3.2 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26-28
- 2.3.3 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程序28-29
- 2.4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9-31
- 2.4.1 完备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29-30
- 2.4.2 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30
- 2.4.3 政府职能部门的高效运作保证产品召回的顺利完成30-31
- 3.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考察31-41
- 3.1 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框架31-34
- 3.1.1 法律规定层面31-32
- 3.1.2 行政法规层面32-33
- 3.1.3 特定领域的部门规章层面33-34
-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34-41
- 3.2.1 对缺陷的界定存在弊端——以“强生公司召回事件”为例34-36
- 3.2.2 召回产品覆盖面不足——以“东芝家电召回事件”为例36-37
- 3.2.3 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37
- 3.2.4 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大众汽车召回事件”为例37-39
- 3.2.5 惩罚力度不足——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例39-41
- 4.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41-52
- 4.1 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立法模式的选择41-42
- 4.2 在实体法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42-46
- 4.2.1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42-44
- 4.2.2 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单一化44-45
- 4.2.3 完善产品召回罚则45-46
- 4.3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范构想46-49
- 4.3.1 召回程序的完善46-48
- 4.3.2 优化召回的监管部门48-49
- 4.4 产品召回配套制度的构建49-52
- 4.4.1 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制度49-51
- 4.4.2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51-52
- 结语52-53
- 参考文献53-56
- 致谢56-57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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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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