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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1-10 05:28
   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践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到承上启下作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方式。随着我国城市转型的速度加快,控规编制滞后于城市发展,导致控规变更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控规变更随之带来用地性质、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设施等的变化,在拓宽城市发展面的同时,造成公众与政府、开发单位间的尖锐矛盾。本文从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控规变更进行分类,从行政法的角度参照国外对控规变更的立法现状,结合实有案例,分析控规变更制度的问题和原因,从明确控规变更的实体要件、全面监督和行政救济等内容出发,探讨控规变更制度在行政法领域的完善方法。具体从五个部分,对控规变更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阐述:第1章,控规变更的基本理论。简要介绍了控规以及控规变更的法律内涵,将变更类型进行分类,界定控规变更在法律上的性质,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2章,控规变更的立法现状。综述国内外对控规变更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提取可借鉴的经验。第3章,控规变更制度中的实践问题和原因。分析我国目前控规变更制度在实践上存在处置方式单一、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不等、公众参与度低、因变更造成的损害补偿缺位和变更中利益关系不合理等问题,并尝试分析其原因。第4章,完善控规变更制度的法律价值。以实发案例为依据,从控规在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探讨完善控规变更制度在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稳定城市发展和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等方面的意义。第5章,完善控规变更法律制度的改革建议。在前四章的分析基础上,对照控规实践中的问题,从变更分类归置、提高部门决策力、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和损害补偿机制、拓宽行政救济范畴五个方面完善控规变更制度。
【学位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控规变更的基本理论
    1.1 控规的概念
    1.2 控规变更的概念
    1.3 控规变更的法律性质
        1.3.1 诸种学说
        1.3.2 本文观点
第2章 控规变更的立法现状
    2.1 域外控规变更制度启示
        2.1.1 德国的《建设法典》
        2.1.2 美国的听证机制和日本的《行政程序法》
        2.1.3 新加坡的“白地”经验
        2.1.4 台湾地区的《都市计划法》
        2.1.5 香港的规划师制度
    2.2 我国大陆地区控规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
        2.2.1 《城乡规划法》
        2.2.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2.3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2.2.4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3章 我国控规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1 控规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控规变更处置方式单一
        3.1.2 监督机制缺失
        3.1.3 公众参与度低
        3.1.4 补偿制度缺位
        3.1.5 变更中各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不合理
    3.2 控规变更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3.2.1 控规变更制度内容的立法缺失
        3.2.2 立法理念滞后
        3.2.3 变更的技术标准滞后于经济发展
        3.2.4 公众规划专业素质的缺失和对公众参与鼓励机制的缺失
第4章 完善我国控规变更制度的法律价值
    4.1 提高控规的法律地位,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4.1.1 控规在《城乡规划法》中的地位
        4.1.2 控规变更在《城乡规划法》中的地位
        4.1.3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必要
    4.2 实现法律对城市发展的现实指导意义
        4.2.1 弥补控规编制本身的不足
        4.2.2 维护城市稳定发展
        4.2.3 有效制止控规随意变更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4.3 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的基本权益
    4.4 提高行政机关决策能力,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第5章 完善我国控规变更法律制度的建议
    5.1 严格规范控规变更的启动
        5.1.1 严格变更的法定事由
        5.1.2 规范控规变更的法定考量因素
        5.1.3 明确变更启动程序
    5.2 全方位监督,促进公众参与机制形成
        5.2.1 扩大控规变更公告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监督
        5.2.2 形成公众问责机制
        5.2.3 激励公众参与变更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5.3 完善变更裁决机制
    5.4 形成损害补偿机制
        5.4.1 明确控规变更中的信赖保护请求权
        5.4.2 控规变更补偿利益的分类分配
    5.5 将控规变更纳入行政救济范畴
        5.5.1 行政救济的具体方式
        5.5.2 控规变更在行政法上的可诉性
        5.5.3 扩大控规变更诉讼中原告范围
        5.5.4 对随意变更控规施行行政问责
    5.6 组织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5.6.1 机构职能专业化
        5.6.2 明确规划师的权责
    5.7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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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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