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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5 07:56
  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充分考量这些共性和差异。在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引进1年以内的短期免责考察期,使"诚实"的债务人尽快解除职业限制等失信制裁或破产烙印,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设计两套再生类程序,即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之下,经营者保证人的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价值范围之内;有一定未来收入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则应当适用个人重整程序,遵守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等机制,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建立法庭外的行业指引,探索当经营者积极推动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使债权人获更多清偿时,在保证债务整理上赋予更多财产豁免等激励机制。 

【文章来源】:南大法学.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文的目的
一、个人破产清算/免责
    (一)免责制度
        1.制度涵义和目的
        2.宽严选择:防止滥用与短期免责考察期
    (二)无产可破案件及执行转破产:无管理人程序及小额管理程序
二、再生类程序:个人重整程序与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
    (一)对美国法与日本法的考察
        1.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最低清偿额标准
        2.与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关系
    (二)我国个人重整程序与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的设计
        1.个人重整程序
        2.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
        3.和解程序的存废
三、法庭外债务整理: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整理指引
    (一)日本《经营者保证问题指引》
    (二)我国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整理指引的建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J]. 胡利玲.  东方论坛. 2020(03)
[2]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J]. 徐阳光,陈科林.  东方论坛. 2020(03)
[3]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与路径[J]. 王欣新.  人民司法. 2020(10)
[4]个人破产中的程序选择模式问题研究[J]. 郭东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5]个人破产立法与民营企业发展:价值与限度[J]. 蔡嘉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6]论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及其构建[J]. 马哲.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7]个人破产的金融维度[J]. 齐砺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8]用市场经济的理念评价和指引个人破产法立法[J]. 王欣新.  法律适用. 2019(11)
[9]我国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保证制度——以自然人保证的书面要式规范为视角[J]. 薛夷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10]破产法视野下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J]. 殷慧芬.  消费经济. 2018(05)



本文编号:324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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