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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应用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5 09:36
  智能投顾是金融科技的代表,也是利用人工智能“创新金融服务”的体现,它改变了以往的投资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途径。但其智能化的业务模式也对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了挑战,由于我国当前智能投顾相关制度的缺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智能投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算法科技以及智能投资组合三大应用原理,先收集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数字化重构,最后由系统内置的智能化投资模型和算法程序进行推导运算,为投资者提供最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及资产管理服务。由于投资门槛低、服务费用支出少、操作便捷等特点,智能投顾一经推出就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我国智能投顾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但发展前景不可小觑。但是,投资者在使用智能投顾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安全风险。智能投顾提供服务的前提是对投资者信息的收集,但是相关平台往往无法保证对信息的妥善保护,信息泄露、不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风险。智能投顾业务模式下,人工智能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但当前人工智能尚无法取得法律主体地位,若智能投顾造成了投资者损失自然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民...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智能投顾应用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智能投顾运作模式

示意图,情形,示意图,漏洞


式被泄露出去。运营者通道主要指智能产品的技术漏洞,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程序设计中不可预见的缺陷,另一种则是恶意预设的漏洞。前者属于程序设计过程中基于当前技术水平未能发现的漏洞,往往在程序公布前的开发测试中运行正常,在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暴露出来。后者则是程序开发者故意为之,在程序设计过程中故意留下漏洞意图通过该种途径获得更多信息资料的“后门程序”。对于智能投顾运营者来说,有的同时扮演运营者与设计者两种角色,自主研发并投入使用,有的则是不具备程序开发能力需要与其他程序设计者合作。图2.1相关主体故意情形示意图①管斌.金融法的风险逻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

法律关系,智能,投资顾问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在讨论责任主体界定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智能投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自然人投资顾问的法律关系作为比较对象,笔者认为对智能投顾所涉基础法律关系的分析思路并没有太大变化,但由于人工智能代替人,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图2.2智能投顾法律关系图图2.3传统投资顾问法律关系图如上图(图2.2及图2.3)所示,我们不难得出智能投顾与传统投资顾问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人工智能代替了人来提供证券投资服务,而这也正是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的原因所在。我们可以从运营者以及投资者两个视角分别进行分析。首先在运营者层面,运营者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合同,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相应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这个层面上法律关系与传统投资顾问基本一致。其次从投资者层面来看,投资者支付费用以换取相应的服务,但是此时就由人工智能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在传统投资顾问模式下,金融机构与投资顾问被视为受托人,皆需承担信义义务,此外二者还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并注册、保持业务能力及资质等义务。①但是在智能投顾业务模式下,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是人工智能(或言机器、算法程序),并没有“人”或相关机构的介入,原先以金融从业者为规制对象的法律体系面临着适用的困境。②如果因智能投顾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智能投顾能否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要回答上述问题就绕不开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探讨,近年来学术界对该命题的讨论颇多,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在支持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层面,国际社会已经做出了很多实践。2017年沙特政府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国家公民身份,同年欧盟委员会通过“机器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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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结果导向的信息披露[J]. 应飞虎.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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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以数据活动顾问为核心的二元监管路径[J].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本文编号:324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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