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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6 2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正式施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取得收入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严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依法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内容明确规定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国家社会和谐建设发展产生了良好积极影响作用,能够充分调动起企业或者组织捐赠的积极主动性,推动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建设稳定持续的发展。本文将进一步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展开分析与探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社会企业单位公益性捐赠积极性
    (二)保障国家合法正常税收利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下公益性捐赠扣除问题分析
    (一)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是直接向社会受赠人进行捐赠,那么那捐赠款将不能纳入到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单位需要经过社会公益性团体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不同捐赠形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采取现金形式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自产产品或者劳务形式
    (三)企业自家公益性基金会捐赠形式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优化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一)适当加大扣除比例并延长扣除期限
    (二)创新完善公益性捐赠规定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J]. 张磊.  经济论坛. 2008(21)
[2]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细则制定建议[J]. 李敏.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08(01)
[3]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J]. 叶青.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7(07)



本文编号:325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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