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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9 02:15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凸显,电子交易基础的便捷与庞大,使得纠纷不断增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备受关注,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认为,法律应给予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管控权利,因受避风港制度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审慎义务无法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通知删除"将平台置于被动角色。《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避风港制度为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其合理的期限、立法逻辑依据、实际操作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文章认为,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同时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有所助益。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电商平台责任立法
    (一)《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
    (二)《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
    (三)《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
    (四)《电子商务法》其他立法逻辑
二、电商平台责任立法的反思
    (一)“通知删除”规则减弱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
    (二)“禁止删评”弱化电子商务平台对信息的自我管束
三、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完善
    (一)“避风港原则”下扩大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慎义务
    (二)电子商务平台审查的完善意见
    (三)合理平台责任的双重内涵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J]. 陈晓敏.  当代法学. 2019(05)
[2]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J]. 周樨平.  学术研究. 2019(06)
[3]“电子商务平台”侵权“相应的责任”之定性分析——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J]. 薛亦飒.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4]从《电子商务法》视角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J]. 王磊.  中国出版. 2019(02)



本文编号:32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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