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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约车规制中的动态合作体系建构

发布时间:2021-07-19 23:28
  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经济形式,共享经济能够有效地解放各种产能过剩的资源,使各种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衍生物,向人们提供了一种个性化、差异化的点对点服务模式。互联网加快了科技创新的速度,但是监管体系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静止的,商业模式和手段都在不断变化,如果监管者无法及时作出回应,就可能造成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或者危害消费者现象的出现。因此,建立动态合作的监管体系极为重要。动态监管体系要求针对市场固有缺陷所产生的问题进行长期监管。对于一些以创新为主的事项,监管机关应当采取一种更包容的态度,可对其进行一些柔性的、临时性的干预,并定期进行回顾审查。同时,应对一些过时的、陈旧的政策进行修改和废除。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20,2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网约车现有规制的理论框架
    (一)我国网约车规制中的理论争鸣
        1. 推定规制说
        2. 限制规制说
    (二)我国当前网约车规制的路径依赖
    (三)引入动态合作监管的意义
三、美国网约车发展中的规制经验
    (一)美国网约车规制的基本框架
    (二)通过严格的驾驶员背景审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网约车平台与执法机关的合作
四、我国网约车规制模式的探索与展望
    (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1. 公私合作
        2. 平行部门之间的合作
        3.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
    (二)完善网约车平台的自我监管
        1. 加强网约车平台的内部监管
        2. 建立有效的声誉反馈机制
        3. 建立长效的信任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2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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