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税人出境性质的法律审思
发布时间:2021-07-20 01:06
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学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大家族"中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理论的视阈中,税收之债的强制执行存在递进模式。本文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应当根据限制欠税人出境属于税收强制执行这一性质,规定实施该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税收债权,而不是临时性税收保全措施。此外,还应规定限制出境适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之争
二、理论检视:基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理论对欠税及其制裁的分析
三、路径构建:完善《税收征管法》关于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的思考
(一)《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欠税人出境的目的是实现税收债权
(二)《税收征管法》应当体现限制出境不是临时性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性质是税收强制执行
(四)《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出境适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
本文编号:3291805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法律性质之争
二、理论检视:基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理论对欠税及其制裁的分析
三、路径构建:完善《税收征管法》关于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的思考
(一)《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欠税人出境的目的是实现税收债权
(二)《税收征管法》应当体现限制出境不是临时性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性质是税收强制执行
(四)《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限制出境适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
本文编号:32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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