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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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争议条款又可称作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其基本含义为保险合同在成立后经过一段可争议期间,保险人就不能再援引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隐瞒、欺诈行为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不可争议条款既是现代保险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一项独立的保险法律规则,更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不可争议条款通过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约束,对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及信赖利益进行立法上的保障。其在2009年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首次引入,具体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是我国不可争议条款法定化的标志,也是我国保险立法进步的体现。保险法一方面保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另一方面也通过不可争议条款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对权利的限制,也是对自由的限制。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经济地位上极不平等,不可争议条款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有效地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也是对实质正义的体现。本文试图把不可争议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不可争议条款的含义、历史发展、立法价值等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逐步剖析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并试图研究域外不可争议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其借鉴,并对我国不可争议条款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与此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在不同方面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不可争议条款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不可争议条款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列举出域内外学者对不可争议条款不尽相同的理解。其次,梳理出不可争议条款从最初的保险公司为了缓解信任危机而自愿作出的约定到行业惯例,最终发展为法定条款的过程。最后,对不可争议条款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予以阐述。不可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不足,有效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及信赖利益。第二部分为“域外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及其借鉴”。此部分列举出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主要在增加不可争议条款适用险种和扩大其抗辩范围两个方面对我国保险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首先阐释了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相关规定;其次提出了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存在的几点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不可争议条款的适用范围不足、可争议期间偏短以及缺少不可争议条款适用的法定除外情形三方面;最后一节的内容是与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分别从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保险公司的核保机制以及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三个角度加以论述。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建议”。’此部分首先从明确不可争议条款的适用范围、适当延长可争议期间以及对不可争议条款法定除外情形予以规定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几点建议;其次是完善我国不可争议条款的配套机制,包括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健全保险公司的核保与核赔机制以及完善个人信用和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三方面的内容;最后从加强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实施的监管角度,对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监管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不可争议条款 告知义务 解除权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0
- 1 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概述10-20
- 1.1 不可争议条款的基本含义10-11
- 1.2 不可争议条款的历史发展11-13
- 1.2.1 不可争议条款的源起11-12
- 1.2.2 不可争议条款的发展12-13
- 1.3 不可争议条款的理论基础13-17
- 1.3.1 最大诚信原则与不可争议条款13-15
- 1.3.2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不可争议条款15-17
- 1.4 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价值17-20
- 1.4.1 约束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17-18
- 1.4.2 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18-19
- 1.4.3 增强了保单的金融功能19-20
- 2 域外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及其借鉴20-26
- 2.1 域外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0-22
- 2.1.1 美国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0-21
- 2.1.2 德国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1
- 2.1.3 日本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1-22
- 2.1.4 韩国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2
- 2.1.5 我国台湾地区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2
- 2.2 域外不可争议条款的借鉴22-26
- 2.2.1 增加其适用险种23-24
- 2.2.2 扩大其抗辩范围24-26
- 3 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26-34
- 3.1 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26-27
- 3.2 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存在的不足27-31
- 3.2.1 不可争议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明27-28
- 3.2.2 不可争议条款的可争议期间偏短28-29
- 3.2.3 缺少不可争议条款适用的法定除外情形的规定29-31
- 3.3 与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相关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31-33
- 3.3.1 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够完善31-32
- 3.3.2 保险公司的核保机制存在漏洞32
- 3.3.3 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所欠缺32-33
- 3.4 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缺失33-34
- 4 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建议34-40
- 4.1 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34-37
- 4.1.1 明确不可争议条款的适用范围34
- 4.1.2 适当延长可争议期间34-35
- 4.1.3 对不可争议条款法定除外情形予以规定35-37
- 4.2 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的配套机制37-39
- 4.2.1 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37
- 4.2.2 健全保险公司的核保与核赔机制37-38
- 4.2.3 完善个人信用及行业信息共享机制38-39
- 4.3 加强我国保险法不可争议条款实施的监管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后记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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