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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组织类型的变革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1-07-21 22:53
  伴随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类型的规定暴露出诸多不足与缺漏,这不仅不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更不利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大幅修改之际,我们应积极回应各种关于公司组织类型变革的建议,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路径,重构《公司法》的公司组织类型。对此,我们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发展需求,综合考量各种改革成本,积极回应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在原有的公司组织类型框架内对公司的组织类型予以变革和重构,进而实现公司组织类型的多元化供给。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组织类型变革问题的提出
    (一)股份公司的一体适用规则使得非公开股份公司被架空
    (二)一些需要封闭性、自治性的非公开公司没有恰当的组织类型可选择
    (三)缺乏更灵活的公司组织类型的不利于激烈的国际资本市场竞争
二、关于公司组织类型变革的反思
三、我国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进程中的影响因素考量
    (一)我国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进程中的市场需求考量
    (二)我国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进程中的成本考量
    (三)我国公司组织类型变革进程中的股东差异化考量
四、我国公司组织类型变革与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以股份公司规范为基础规范,分类规范不同公司类型
    (二)在原有公司组织类型框架内,再造封闭性股份公司规则
    (三)借鉴他国经验,增加新的公司组织类型



本文编号:329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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