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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之辨析——兼及《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7-25 23:38
  市场支配地位是特定于反垄断法的规范概念,但它通常被等同于实质性市场势力的经济学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实际是在传递实质性市场势力的经济学含义。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被等同看待有其缘由。然而,基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意蕴、规范目的、所反映经济现象的根本特征,实质性市场势力的定义缺陷、作用的异质性,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所涉制度在外延上的差异等理由,有必要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指:单个经营者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组成的整体,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不受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并且能够妨碍相关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地位。该定义涵盖了评估市场支配地位的三方面操作指引,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修改需要。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不同的概念术语及其相互混同
    (一)实质性市场势力: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石范畴
    (二)市场支配地位在欧盟竞争法中的多维含义、特征与关切
    (三)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的混同
二、概念混同的缘由以及对其加以区分的理据
    (一)概念混同的缘由
    (二)区分市场支配地位与实质性市场势力的理据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再定义
    (一)强大的经济实力
    (二)不受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
    (三)能够妨碍相关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
四、余论:修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需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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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意蕴[J]. 李剑,王茜.  当代法学. 2012(05)
[5]论经济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J]. 李剑.  学习与探索.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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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代竞争理论的发展与流派[J]. 吴小丁.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02)
[10]有效竞争——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J]. 王晓晔.  法学家. 1998(02)



本文编号:330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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