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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责令回购股份制度的完善——以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05 00:55
  在我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中,对于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证券监管机构可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然而,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回购,欺诈发行后被责令实施的股份回购具有强制性与紧迫性等特点,客观上易造成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加速贬损,令债券持有人较难通过一般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实现权利救济。本文对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责令回购股份制度的现状及债券持有人可采取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思路,并结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债券市场发展实践,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债券. 202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制度
    (二)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
可采取的权利救济措施
    (一)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提供偿债保障
    (二)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债券加速到期
    (三)向法院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思路
对现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要求上市公司立即赎回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
    (二)将提供偿债保障措施作为实施股份回购的前置条件
    (三)限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文编号:33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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