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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何以成立?——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1 13:07
  经济法主体的成立应当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标准。权利能力的意义双重性与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权利能力成立的理论基础。抽象意义上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可以通过任一法律取得,具体意义的经济法权利能力只能由经济法赋予或认可。经济法权利能力的赋予遵循社会效率与实质公平的原则,除一般的个人和组织外,组织内部机构、组织间关系体和经济弱势群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享有经济法权利能力。民法以自然人和法人等财产独立的主体作为权利能力的享有者,经济法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则呈现出内层主体、一般主体、外层主体和弱势主体的嵌套态势。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2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经济法权利能力的独立价值与理论逻辑
    (一)权利能力的历史演变
    (二)经济法权利能力的独立价值
    (三)经济法权利能力的理论逻辑
三、经济法权利能力的取得形式与实质标准
    (一)经济法权利能力的取得形式
    (二)取得经济法权利能力的实质标准
        1. 社会效率
        2. 实质公平
    (三)经济法权利能力取得的实证分析——以反垄断法为例
四、权利能力视角下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一)《民法总则》中的权利能力
    (二)经济法权利能力赋予的对象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嵌套理论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经济法主体形态扩张与思维突破——以区域经济主体为中心[J]. 陈婉玲.  经济法研究. 2014(02)
[2]中国语境中的“权利能力”[J]. 周清林.  北大法律评论. 2009(01)
[3]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J]. 葛云松.  中国法学. 2007(03)
[4]论经济法主体[J]. 李友根.  当代法学. 2004(01)
[5]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J]. 尹 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01)
[6]民法上的人[J]. 汉斯·哈腾鲍尔,孙宪忠.  环球法律评论. 2001(04)
[7]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J]. 王志勇.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02)



本文编号:333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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