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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规则的重构——以比较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3 20: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或示范法均以动产买卖为规制原型,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和我国买卖合同立法亦同,对不动产交易风险转移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实践中,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争议极大,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理论界不乏质疑者。论文考察主要国家(地区)、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及其演变进程,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大致经历所有者主义到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所有者主义再到交付主义的演变进程,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第二阶段,我国一概适用交付主义有立法超前之嫌,且易引发个案争议。而不动产交易适用所有者主义,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的交易目的相符,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个案公正。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之变迁
        1. 美国。
        2. 英国。
    (二)大陆法系主流国家(地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之变迁
        1. 德国。
        2. 法国。
    (三)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
三、主要国家及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之比较分析
    (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模式
        1. 统一适用所有者主义。
        2.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不做规定。
        3. 统一适用交付主义。
    (二)动产采交付主义已成趋势
        1. 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采交付主义之原由。
        2. 美国和德国采交付主义之原由。
        3. 英国和法国、日本采所有者主义,但交付之意义仍然十分重大。
    (三)不动产风险转移规则难以实现统一
        1. 国际贸易公约鲜少关注不动产交易规则。
        2. 各国不动产交易规则差异较大。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私法秩序与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J]. 何其生.  清华法学. 2018(01)
[2]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J]. 江海,石冠彬.  现代法学. 2013(05)
[3]居民购房应算投资还是消费[J]. 张冬佑,郑学工.  中国统计. 2006(01)
[4]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 吴越.  法学家. 2003(02)
[5]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J]. 赵家仪,陈华庭.  法商研究. 2003(02)
[6]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J]. 何勤华,曲阳.  清华法治论衡. 2001(00)
[7]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 王轶.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04)



本文编号:334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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