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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8-17 11:15
  与传统经济一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强制性"二选一"行为不是"本身违法",但如果行为人使用这种手段,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实现最低规模经济的能力,或者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市场竞争。考虑到进入市场存在着经济、技术、数据等各种障碍,特别是网络外部效应,我国电商平台已经高度集中。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使商户和消费者充分感受电子商务的好处和便利,竞争执法机关应当保证平台商户的多归属,即任何平台经营者都无权强迫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交易。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中小商户对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我国有必要制定规范中介平台与商户之间交易关系的专门法,并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一)“二选一”行为损害商家的多归属
    (二)“二选一”行为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二选一”行为损害平台的公平竞争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现状
    (一)适用《电子商务法》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适用《反垄断法》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分析
    (一)界定相关市场
        1.美国“司法部诉Visa和MasterCard案”
        2.“Google并购DoubleClick案”
    (二)认定市场势力
    (三)认定竞争损害
四、电商平台的不公平交易适用专门法
    (一)反垄断法引入“相对优势地位”
    (二)合同法或者侵权法
    (三)制定专门法
        1.欧盟《P2B条例》概况
        2.《P2B条例》的核心内容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相关市场界定在滥用行为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王晓晔.  现代法学. 2018(03)
[2]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J]. 仲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本文编号:334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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