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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诉讼”制度之历史变迁及其对我国立法启示

发布时间:2021-08-23 12:03
  我国《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借鉴了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间接承认了"对物诉讼"与"船舶负责"的理念,这不仅与民法规定相悖,而且给审判实务带来了一定困扰。回顾"对物诉讼"的发展历史,早期英国法院的案件审判受"船舶拟人化"理论影响,之后该理论落实到成文法中,深受海事请求人青睐。但上世纪80年代之后,该理论受到了挑战,相关案例证明"对物诉讼"的实质就是"对人诉讼",形成了"程序性理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加以确立。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应遵循这种历史流变,在坚持"对人诉讼"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作出改进。 

【文章来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9(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以我国海商海事法律为视角
二、英国法下“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之争
三、早期英国法下“对物诉讼”的理论基础
四、对“对物诉讼”的实质之反思:“对人诉讼”
    (一)理论基础的演变:程序性理论
    (二)实践依据的生成:揭开船舶面纱
    (三)实践方式的突破:玛瑞瓦禁令
五、我国海商海事立法启示:现有立法模式之证成与改进



本文编号:335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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