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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简约税法的理论证成与工具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06 14:31
  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演进与征管创新对稽征经济原则的偏离严重。稽征经济理论对此无法加以解释与规范,理论与实践错位突出。在诠释税法中"简约与复杂"的逻辑关系后,通过简约税法与稽征经济的理论联结,同步考察域内外实践,提出稽征经济的实质是结构性简约税法,并架构起"四梁八柱"的新理论体系。一方面,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制总是呈现出有繁有简的结构性特征,税制的复杂化生长有助带动税法简约成为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税制设计与征管创新若能契合简化税制要素、精选税制工具、致力透明税制、减少例外规定、降低征管费用、压缩合规成本、便利救济渠道、实现内外协调等目标要义,将过分的复杂税制尽力简化,对简约税制巩固成效,有利减少因税制复杂化失当带来的效率减损,不断提高征管经济性。在结构性简约税法理论指引下,税制简化的审查工具类型更加丰富、简化指标更为科学,助力增强税法建制原则的解释力、规范力。通过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实体与程序税制进行相关性反思、修正,沿循新的理论路径,助力深化税改成果。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结构性简约税法的理论证成与工具适用


结构性简约税法的“四梁八柱”框架图

流程图,税法,简约化,结构性


根据结构性简约税法理论,如图2所示,实施税法简约化改造的流程:(1)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国家可以建立专业委员会,由人大系统、财税系统离任官员,财政税收学、法学学者以及知名财税实务专家等共同组成,定期开启税法简约化审查项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提交独立报告。(2)开展税法简约化审查时,可以比例原则工具为主体,对整体税法文本、税收构成要件、税收征管程序进行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审查。着重审查具体税制对税法目标的贯彻是否过于复杂、有无简化空间、已有简化税制是否有趋向复杂化完善的必要性,此皆由简化指标体系提供衡量基准。(3)简化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权重及判定规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尊重稽征经济与量能课税的比例边界,确保简化指标体系认可的税收实体与程序规则均不违反公平课税。这是一个反复循环的过程。(4)经比例原则工具和简化指标体系认可的税法制度,仍不应违反各项法律,这是税收法治的底线要求。若法律条款适用时不甚明确,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若仍具争议,应作出最终符合立法目的之释义,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主要起到辅助作用[62]。“对于一个解释行为,解释主体不可能只用一种解释方法,通常情况下,解释者是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一个解释结果是许多解释方法相互结合的产物”[63]。为建设税收法治时最大限度实现税制简化,只要该简化税制契合所涉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同时与条款文义解释结果不至过于偏离,可以直接确认或经适度修正后确认并不违法。一旦低位阶简化税制在取得良好成效后应及时升级为高位阶法律法规;当简化税制被判定为高度违法,则应尽快停止施行。简化指标体系并非法学可专擅,一个完美简化指标体系的创设,务必融合法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学科智识,丰富其指标、细化其权重,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即便如此,从财税法视角出发,简化指标体系中仍有一些固定指标和判定规则,以守护结构性简约税法的底线,确保功效发挥。简化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至少区分两大向度: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税制设计从税法文本形式和规则实质出发,审查税制是否简约。文本形式关注各级税收法源,要求满足致力透明税制、减少例外规定、便利救济渠道三项指标。规则实质照应税制内容,要求满足简化税制要素、精选税制工具两项指标。税收征管向度依照税制简化改革的目的优先性区分为三种顺位。第一顺位要求优先选择能实现征纳与合规成本双降的征管程序。如二者只能择其一,第二顺位要求优先选择能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征管程序。但财税主管机关绝非不能单独出台只为降低征管成本的程序举措,只是不仅处于第三顺位,还需要公开此类文件,且充分说明对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影响,方可实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简化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数字化[J]. 黄权辉.  国际税收. 2019(07)
[3]简化税收遵从与新技术的使用[J]. 茱莉亚·德容,张瑛.  国际税收. 2019(07)
[4]论高质量发展与税收制度的适应性改革[J]. 刘尚希,樊轶侠.  税务研究. 2019(05)
[5]美国联邦税视角下跨境数字经济税收复杂性分析[J]. 沈亚军.  经济研究参考. 2019(03)
[6]纳税便利原则研究[J]. 单飞跃.  中国法学. 2019(01)
[7]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实施的规范分析与完善方向——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J]. 邹新凯.  经济法论丛. 2018(02)
[8]税收构成要件理论的类型化重塑[J]. 吕铖钢.  地方财政研究. 2018(10)
[9]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J]. 张斌.  财政科学. 2018(08)
[10]实质法治:法治的必然选择[J]. 李桂林.  法学. 2018(07)



本文编号:338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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