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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7:48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产生了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的区分,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对于这一问题,法律除明文规定破产和解散清算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之外,没有其他规定。由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于目前主流的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进行梳理和评析,指出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非担保功能而是融资功能,认为折衷说具有法律逻辑清晰、制度价值更高的优势。因而应遵循原则上不予支持、例外情形下可以支持的思路,从立法论的角度构建非清算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则。至于认缴制带来的潜在交易风险问题,则应主要从对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外部加强信用信息监督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予以消解。 

【文章来源】:外交学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改革
一、非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理论争议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折衷说
二、非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选择
    (一)肯定说之证否
        1.肯定说欠缺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2.债权人的保护并非资本制度的首要功能
    (二)否定说之质疑
        1.法律适用过于僵硬
        2.自担风险理论需要更高程度的社会诚信体系支撑
    (三)折衷说之证立
        1.折衷说是法律逻辑使然
        2.折衷说具有更大的制度价值
三、立法论:折衷说基础上的规则建立
    (一)基本规则的构建
        1.期限利益的明确
        2.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前提
    (二)程序规则的建立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于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
        2.举证责任问题
四、利益的再平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催缴制度的建立为切入
    (二)加强信息披露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J]. 蒋大兴.  社会科学. 2019(02)
[2]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J]. 卢宁.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J]. 王建文.  法学. 2017(09)
[4]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适用[J]. 付慧姝,范成龙.  江西社会科学. 2016(12)
[5]公司设立、治理及终止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史留芳.  法律适用. 2016(12)
[6]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法学评论. 2016(04)
[7]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诉讼救济[J]. 章恒筑,王军,叶林,刘建功,王建文,钟毅,王富博,邓峰,蒋大兴,王松,吴兆祥,段晓娟,李后龙,曾宏伟,李志刚.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6)
[8]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一个解释论视角[J]. 石冠彬.  法商研究. 2016(03)
[9]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J]. 杨临萍.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10]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J]. 冯果,南玉梅.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本文编号:345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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