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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约车地方立法中的规制措施及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1-11-13 15:41
  网约车属于新生事物,国家及地方立法对其规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为了体现对新生事物的审慎监管态度,地方政府在网约车立法中大多沿袭了政府主导的传统管控模式,对网约车进行了相较于传统出租车而言更多的规制措施和更高的规制标准。这些规制措施减缓了网约车进入交通运输市场的速度和对市场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平衡新旧业态关系、维护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稳定的正面作用。但是,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理念要求我们必须对网约车地方立法中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评判,对于公开违反上位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制措施予以修改,对于不明显地违反上位法且具有正当性的规制措施,则应在对网约车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将相互冲突的利益置入整个社会发展大局通盘衡量,慎重进行取舍调整。同时,各地应当结合时代背景和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在法秩序允许范围内开展规制措施创新试验,为全国范围内网约车地方立法提供先进经验。 

【文章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定规制措施的原因分析
    (一)计划经济主导的监管思维
    (二)新老业态之间的利益衡量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施政理念
二、网约车地方立法中规制措施的合法性考量
    (一)通过对《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解释获得的结论
    (二)通过《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检验获得的结论
三、网约车规制措施的正当性考察
    (一)关于缓解拥堵理由的正当性
    (二)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理由的正当性
    (三)关于平衡新旧业态理由的正当性
    (四)关于实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理由正当性
四、网约车规制措施的完善路径
    (一)重视网约车在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
    (二)提高网约车规制措施的合理性
    (三)修改公开违反上位法的规制措施
    (四)设计法秩序范围内必要的规制措施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区域法治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协调[J]. 陈光.  东方法学. 2019(05)
[2]网约车合规化的困境及其化解[J]. 张效羽,宋心然.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01)
[3]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J]. 程金华.  清华法学. 2018(04)
[4]论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范围划分标准[J]. 武芳.  河北法学. 2017(07)
[5]“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约车”规制为例[J]. 陈越峰.  法学家. 2017(01)
[6]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 侯登华.  政法论坛. 2017(01)
[7]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张效羽.  行政与法. 2016(10)
[8]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之合宪性分析[J]. 王军.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2)
[9]互联网租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 张效羽.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2)
[10]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 王静.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2)



本文编号:349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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