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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人格否认法律适用与实务探究

发布时间:2021-11-22 15:34
  我国《公司法》虽设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责任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公司的关联企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文章认为,现实中关联企业人格否认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便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利益输送或资本抽逃,后果是造成关联企业间财产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关联企业人格否认的裁判规则,思路上不再以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为认定条件,而是侧重于股东滥用行为以及关联企业间财产混同的认定。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关联企业概述
    (一)有关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
    (二)关联企业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关联企业人格否认的裁判规则
    (一)传统裁判思路将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作为关联企业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
    (二)最高院最新的裁判思路回避了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争议,侧重于股东滥用行为的认定
    (三)九民纪要下关联企业人格否认裁判规则的理解与实务
三、关联企业人格否认的立法建议
    (一)修改《公司法》以明确关联企业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主体责任地位
    (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规则
四、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关联企业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商庆国.东北财经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5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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