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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之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16 18:08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自"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成为各地法院解决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项裁判规则。这一规则重在保护竞争者的商业模式等利益,维护互不干扰的竞争模式,符合"公益"条件才能实施干扰行为。这一思路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态势,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一般条款的规定。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1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具体分析
    1.1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具体内容
    1.2 对“公益”和“干扰”的具体理解
2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2.1 从市场竞争的特点来看
    2.2 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来看
    2.3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来看
    2.4 从“公益”和“干扰”的认定来看
3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检讨与修正[J]. 宋亚辉.  法商研究. 2017(04)
[2]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J]. 石必胜.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3)
[3]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J]. 薛军.  电子知识产权. 2015(Z1)
[4]互联网竞争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兼评百度诉360插标和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J]. 石必胜.  电子知识产权. 2014(04)



本文编号:359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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