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立法与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2-01-26 17:41
<正>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保险业界频繁呼吁"保险姓保、回归本源",这深刻揭示了保险的本质和功能。保险是一种集聚团体力量、分散个体风险、体现互助保障的金融制度,既具有损失保障的功能,也有风险管理的功能。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承保时通过大数法则测定风险概率以核定保险费,在承保后通过风险重估厘定新费率等手段控制可保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保险.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两则案例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对价平衡原则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
四、危险“显著增加”的判定标准
(一)重要性
(二)易判断性
(三)持续性
(四)未曾估价性
五、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一)法定义务
(二)义务主体
(三)违反效果
本文编号:3610904
【文章来源】:上海保险.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两则案例
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对价平衡原则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
四、危险“显著增加”的判定标准
(一)重要性
(二)易判断性
(三)持续性
(四)未曾估价性
五、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一)法定义务
(二)义务主体
(三)违反效果
本文编号:36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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