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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发布时间:2022-01-26 21:46
  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原则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谨慎干预,但大数据市场支配企业拒绝向下游竞争者提供数据的行为可能阻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固有属性易导致"赢者通吃"的局面,不利于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拒绝交易大数据将提高下游经营者的成本并阻碍破坏性创新,从而损害市场效率,因此采取反垄断方法规制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同时,拒绝交易大数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应遵循一般反垄断分析方法,即判断大数据是否构成下游竞争者生产的"必要设施"。本文细化了大数据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条件,并尝试引入"意图标准"以减少司法或行政的不当干预。 

【文章来源】:新经济. 2020,(0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数据背景下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分歧
二、大数据背景下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合理性
    (一)基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视角
        1. 大数据市场多呈现寡头垄断格局
        2. 大数据增强经营者的市场力量
    (二)基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视角
        1. 拒绝交易大数据提高下游经营者生产成本
        2. 拒绝交易大数据可能阻碍市场创新
    (三)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视角
三、大数据背景下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标准
    (一)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标准的域外考察
        1. 必要设施原则
        2. 意图标准
    (二)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标准的现行法规定
    (三)拒绝交易大数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1. 发展“必要设施原则”的技术性要件
        2. 重视考察拒绝交易方的垄断意图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J]. 殷继国.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J]. 陈兵.  法学. 2018(08)
[3]互联网产业中双边市场情形下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兼评奇虎诉腾讯案[J]. 许光耀.  法学评论. 2018(01)
[4]数据垄断相关问题的反垄断法分析思路[J]. 曾雄.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6)

硕士论文
[1]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D]. 卫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6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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