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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规则探讨

发布时间:2022-07-12 10:48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作为新型法律主体,因其所处的空间具有虚拟性而有别于传统物理空间中的运营商和管理者。基于(2018)京0105民初36658号民事判决书,发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构建和完善电商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议,不无必要。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电商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条款,明晰电商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携程案”透视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一)《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涵摄力不足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适用的场景有限
二、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一)完善《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
    (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商平台系统安全漏洞的法律责任分析——季海红诉苏宁易购案评析[J]. 王思源.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2]概念涵摄与规则适用: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J]. 陈坤.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5)
[3]论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王思源.  当代法学. 2017(01)
[4]“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J]. 董彪,李仁玉.  法学杂志. 2016(06)
[5]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文杰.  中外法学. 2012(02)
[6]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J]. 冯彦君.  当代法学. 2005(04)



本文编号:365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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