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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文的结构性解读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18 01:39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以风险排除为导向解析第16条的双重结构
    (一)对第16条立法主旨的探查
    (二)第16条的双重结构和三个层次
    (三)对司法实践问题的分析
二、以风险确定为导向探查第16条第2款和第5款的真意
    (一)“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真意探查
    (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真意探查
三、以精算对应为导向探析第16条第4款的应然规定
    (一)第4款法律规定层面的合理性解析
    (二)对第4款法律规定合理性的质疑
        1.防止保险人权利滥用视角的质疑。
        2.条款体系解释和保险经营并同观察视角的质疑。
        3.保险人说明义务视角的质疑。
    (三)第4款的应然规定
四、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文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保险法》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J]. 潘红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4)
[2]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检讨及替代制度研究[J]. 潘红艳.  甘肃社会科学. 2013(03)



本文编号:372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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