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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5-18 17:06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公司分立虽已于1993年便纳入我国首部《公司法》体系中,但此后的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对公司分立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认知。公司分立与转投资、财产出售等具有一定相似性,即皆表现为财产的分离。为便于区分,《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转投资等规定了不同的内部决议程序,以期通过事前程序性差异划定分立与类似行为的界限。但因决议程序的选择全系公司内部事务,外部债权人难以干涉,由内部决议程序界定公司分立必然遭受债权人的挑战。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表现为原告债权人请求法院将公司的投资行为认定为分立,进而要求受让方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弥补事前程序性标准的不足,传统理论研究“人为”地将公司分立定义为同时引发公司财产和股东群体变化的组织法行为。于此标准下,我国公司分立概念大致等同于学术研究中人之分立概念,而未涵盖诸如吸收分立、物之分立、非按份型分立等情形。籍此,因转投资未能引发股东群体变化,断不构成公司分立。部分市场主体则故意采行转投资形式实现分立之实,从而逃避债务或“剥夺”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分立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人之分立。因公司分立制度对利益相关者所提供的保护模式更为充分,凭借分立进行公司重大组织结构调整更能获得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并降低组织变更的负外部性。分立之立法目的即在于便利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为此,法律创设财产概括移转的同时,亦规定了连带责任,使得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并不影响该等财产对全体债权人的“担保”效力。亦为便利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法律转变了公司重大变化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立场,而规定异议股东可获得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实现公司组织结构之灵活调整,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自有其商业考量,司法应当予以尊重。但若当事人之选择损害利益相关者之权益,则司法有必要对交易结构予以重新认定,以期发挥利益平衡之功效。传统理论仅关注公司分立的表面特征,未能经受实践中分立类型灵活化的检验。同时因需法院运用裁判权的案件并非依据表面特征即可定纷止争,传统理论未能对裁判者予以协助。法律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司法,而司法的最终功能在于平衡利益,因此界定分立行为也须符合利益平衡之理念。司法作为法律的实践,须运用法律提供的工具平衡各方利益。若当事人选择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实现公司分立之目的,则如何保护相关各方权益,成为司法应当考虑的目标。为此,可着眼于财产和组织结构变动,将分立界定为使公司财产归属于多数主体且对公司组织结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之行为。若转投资、资产出售等分离财产的行为对公司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自可将其认定为分立,以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关键词】:公司分立 类型 适用范围 利益平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论8-12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8
  • 二、问题的提出8-9
  • 三、文献综述9-11
  • 四、本文结构安排11-12
  • 第一章 公司分立概述12-16
  • 第一节 公司分立的历史沿革12-14
  • 第二节 我国公司分立的规范类型14-16
  • 第二章 关于分立类型的探讨16-28
  • 第一节 解散分立与存续分立16-19
  • 一、总说16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16-18
  • 三、我国宜采取之立场18-19
  • 第二节 新设分立与吸收分立19-20
  • 一、总说19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19
  • 三、我国宜采取之立场19-20
  • 第三节 物之分立与人之分立20-23
  • 一、总说20-21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21-22
  • 三、我国宜采取之立场22-23
  • 第四节 按份型分立与非按份型分立23-25
  • 一、总说23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23-24
  • 三、我国宜采取之立场24-25
  • 第五节 股份支付分立与非股份支付分立25-26
  • 一、总说25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25-26
  • 三、我国宜采取之立场26
  • 第六节 小结26-28
  • 第三章 关于界定分立行为的探讨28-40
  • 第一节 对分立行为的形式界定28-30
  • 一、人格分裂说28-29
  • 二、现物出资说29
  • 三、营业转让说29
  • 四、分立本质的无用论29-30
  • 五、小结30
  • 第二节 关于分立对象的检讨30-33
  • 一、我国之规定30
  • 二、比较法域中的考察30-32
  • 三、小结32-33
  • 第三节 事实上的合并理论的启示33-35
  • 第四节 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35-37
  • 第五节 公司分立中规定连带责任之意义37-39
  • 第六节 小结39-40
  • 结论40-41
  • 参考文献41-43
  • 后记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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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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