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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对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的立法研究——以美国证券立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20 18:54
  新修订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问题,强调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公司信息,但并未对上市公司违反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无法从根本上抑制不公平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为此,应当通过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对此加以明确和规范。分析美国证券法上对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规制,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在《证券法实施细则》中明确选择性信息披露模式提出建设性设想。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选择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美国内幕交易的规制
    (二)证券分析师行为的处理
        1. Dirks案件的裁判
        2.行业惯例的存在
        3.选择性信息披露禁止的效果
    (三)公平披露规则制定及实施
二、我国选择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规制主体
    (二)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规制范畴
    (三)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四)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五)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1.关于SEC提起诉讼的权限
        2.关于违反者的损害赔偿额
三、结语



本文编号:379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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