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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3-05-14 04:57
  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本质上是债权。但可经过登记公示等方法受到物权保护。入股一词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会使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入股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于破解农地原子化僵局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双重需要,是故允许土地经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现下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四大问题,打消了农户入股公司的积极性,因此需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建立土地回购制度,构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三位一体解决方案。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是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高度契合
三、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困境
    (一)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二)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
    (三)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性
    (四)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
四、关于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
    (二)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三)构建农户股东股权退出制度



本文编号:381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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