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阶段金融债权人别除权保障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18 20:13
别除权指的是,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对部分由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获得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由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小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破产案件中,基本都会存在金融债权人且金融债权人通常的债权会设立抵押担保。以现有法律的规定,金融债权人的别除权行使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典型案例分析
二、我国现有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别除权保护缺失的分析
(一)重整程序对于别除权的规定过于模糊
(二)别除权债权人无权参与制定重整计划
(三)对重整计划否决后,启动第二次表决的规定模糊
(四)未赋予异议表决组以权利救济的渠道
三、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保障金融债权人别除权的建议
(一)对担保物权采取区别限制
(二)赋予除债权人制定重整计划参与权
(三)赋予异议表决组以救济的渠道
(四)完善债权信息披露程序
(五)建议构建风险补偿机制
本文编号:384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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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典型案例分析
二、我国现有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别除权保护缺失的分析
(一)重整程序对于别除权的规定过于模糊
(二)别除权债权人无权参与制定重整计划
(三)对重整计划否决后,启动第二次表决的规定模糊
(四)未赋予异议表决组以权利救济的渠道
三、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保障金融债权人别除权的建议
(一)对担保物权采取区别限制
(二)赋予除债权人制定重整计划参与权
(三)赋予异议表决组以救济的渠道
(四)完善债权信息披露程序
(五)建议构建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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