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
发布时间:2023-08-25 21:06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序的现行制度
(一)破产法与税法衔接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二)一般情形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三)现行制度之评述
三、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理论基础
(一)履行顺位内涵及外延的界定
(二)给付义务的类型划分与履行顺位
(三)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对履行顺位的影响
1.税法给付义务何时发生之理论检讨。
2.给付义务发生时间履行顺位的关系。
四、税法领域给付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法律解释
(一)税款缴纳义务与其他公法给付义务间的顺位规则
1.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罚款给付。
2.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付。
3.税款缴纳劣后于社会保障费用给付。
4.税款缴纳优先含滞纳金缴纳优先。
(二)税款缴纳义务与私法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
1.税款缴纳优于无担保债务给付的顺位。
2.税款缴纳劣后于生存权相关债权给付义务。
3.税款缴纳劣后于其他法定优先给付义务。
4.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抵押权、质权之债权的履行顺位。
5.纳税给付义务与附留置权之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
6.滞纳金给付义务属税款缴纳义务优先履行之范围。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43311
【文章页数】: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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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序的现行制度
(一)破产法与税法衔接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二)一般情形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三)现行制度之评述
三、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理论基础
(一)履行顺位内涵及外延的界定
(二)给付义务的类型划分与履行顺位
(三)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对履行顺位的影响
1.税法给付义务何时发生之理论检讨。
2.给付义务发生时间履行顺位的关系。
四、税法领域给付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法律解释
(一)税款缴纳义务与其他公法给付义务间的顺位规则
1.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罚款给付。
2.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付。
3.税款缴纳劣后于社会保障费用给付。
4.税款缴纳优先含滞纳金缴纳优先。
(二)税款缴纳义务与私法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
1.税款缴纳优于无担保债务给付的顺位。
2.税款缴纳劣后于生存权相关债权给付义务。
3.税款缴纳劣后于其他法定优先给付义务。
4.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抵押权、质权之债权的履行顺位。
5.纳税给付义务与附留置权之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
6.滞纳金给付义务属税款缴纳义务优先履行之范围。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4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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