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与改进
发布时间:2016-04-22 07:40
论文摘要 随着《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普通法系的产物,美国在 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确认了此制度 ,而上个世纪的Ford pinto汽车案更是该制度的经典案例。从pinto事件中,我们不难得出:侵权人的收益大于花费,所以侵权人宁可去侵权,也不愿采取措施来防止侵权,而此行为明显是违反道义,与人类价值相左。而相对来说,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过于精准,在实务中虽然便于适用,但也因此显得有些简单粗糙,如何吸收美国法的有利因素来改进我国的制度,正是本文所探讨。
论文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制度 思考 改进 美国pinto案
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 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美效益分析,该航空公司的cost为50万元,但是benefit却为5000万元。如果认为航空公司一定要获得消极利益,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又会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航空公司案与福特案在benefit也有一定区别。Pinto汽车销售1250万辆,从统计学上来说具有必然性,而航空公司的benefit则具有或然性。
如上所述,可以得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cost为必然支出,若benefit必然发生,则benefit小于cost;若benefit或然发生,benefit与cost无明显大小关系,从侵权人主观角度来看,其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可以认为benefit为零,两种情形下cost均大于benefit,而cost所代表的正是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客观方面来说,侵权人是为了获取消极利益而侵权或放任侵权。
(二) 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从福特公司pinto案可以发现,福特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持放任故意的,因为pinto汽车本身具有缺陷,福特公司作为汽车的生产商,在发现汽车具有固有缺陷时,应当此缺陷进行补救,而福特公司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并没有履行此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航空公司案中,航空公司负责人已经预见了事故的可能性,而其本身也是反对事故发生的,但其凭借经验,认为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加之追求一定的cost(50万元),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未来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测性,这也是公司的“benefit”具有或然性。
3. 直接故意。我国发生的诸如“三鹿奶粉”事件中,本应使用合格的奶制品(cost),而侵权人为了追求利润,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benefit)。侵权人是一种积极行为,其为了商业利润,不顾婴幼儿身体健康,实为丧失良知,违背道义。
4. 疏忽大意的过失。在食品药品领域中,有些商家研发新产品时,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评价、实验和测试,就将产品推向市场。而食品药品与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商家虽然属于疏忽大意,但其本身对于生命的漠视,亦应收到惩罚。
综上所述,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来说,cost大于benefit,侵权人获得消极利益;主观方面来说,虽然cost代表者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侵权人为了追求利益而不愿意花费cost,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侵权人的此种态度并不需要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区分的意义在于在认定benefit大小和惩罚性赔偿额)。
而二者之间,主观方面尤为重要,只要侵权人为了利益而罔顾生命时,自然会积极发掘小于cost的benefit。
四、结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无良商家比比皆是,为了利润,各种伎俩也是层出不穷。商人重利本无错,但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漠视人类自身的生命安全,实为丧失良知,以传统侵权的填平原理,无法遏制商家的这类行为。故应当处以惩罚性赔偿,以迫使其停止这种行为。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在法律实务中也得到了应用,起到了遏制无良商家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以下的不足,在随后的立法或者司法中,应当注意改进如下问题:
1. 在立法中,我国是采用的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适用情形,缺少兜底性质的条款,应当按照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来制定兜底条款。即“只要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罔顾人类生命和健康,就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
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商家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这方面排除了过失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约束商家。
3. 对于赔偿额度问题,我国规定了严格的计算方法:(1)价款的三倍;(2)实际损失的两倍;(3)价款的十倍(食品),这样虽然明确赔偿额度,但是如果发生类似pinto案的时候,并不能达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应当给予法院一定的自由决定权。
本文编号:3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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