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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博侵犯人格权的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2 07:25

  论文摘要:微博信息量大、传播消息速度快,加强了人们对各类消息的知情权。但是现实告诉我们,微博也符合矛盾的一分为二的观点。公民在享受微博的各种优点的同时,也承受着被侵权的可能。微博对人格权的侵犯以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法后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微博侵犯人格权的刑法问题的研究,找出解决对策成为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微博;人格权;刑法

  微博作为信息传播平台,可以用电脑、手机即时更新和发布信息,具有“短、灵、快”的特点。微博的使用涉及各行各业、各类人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微博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弊端,其中利用微博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主要从微博侵犯人格权方面涉及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刑法对微博的监督,切实解决微博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具体来讲,笔者主要介绍了人格权中的名誉权,以及刑法中的诽谤罪,通过二者的结合来对微博侵犯人格权的刑法问题进行阐述。

  一、人格权与刑法之关系

  虽然人格权属于民法规定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人格权与刑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保障其他法律规范的实施,刑法给予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惩罚。笔者将对人格权、刑法相关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介绍,以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微博侵犯人格权的相关刑法问题。
  (一)微博侵权中相关人格权的介绍
  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具体包括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人身专有标志(姓名、肖像等)的保有、良好的社会评价、私生活秘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以及其他各种自由等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以及姓名权等。人格权属于民法的范畴。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是违反了民法。本文拟从人格权之一的名誉权方面对微博侵犯人格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见,名誉权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其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
  微博,即微型的博客,是传统博客的一种变体,是指用户可以通过即时消息、移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简短帖子的一种传播形态。由此可见,微博比传统博客更加方便。在微博中,人们可以即时更新内容,这些内容中有对各种新闻时事的评论,有对各种名人的关注,还有新兴的微博营销等。由于微博的准入门槛较低,注册较为容易,难免会出现各种滥用微博的情况。例如为了发泄不满,在微博上辱骂他人、又如在微博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微博营销出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这些行为都是不文明使用微博的表现,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微博作为公众平台,利用微博捏造影响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且进行传播,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刑法中诽谤罪之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告诉的才处理。诽谤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是虚假事实、是不存在的事实,属于诽谤人的无中生有。随着网络的发展,尤其是微博的发展,在网络上捏造事实的情况不在少数,常常会有人不好好利用微博,在网上攻击他人,甚至诽谤他人,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在微博上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比传统的口口相传的诽谤他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更大。传统的诽谤,是通过聊天、面对面传播出去的,而微博在前文中也介绍过了,传播的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因此,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对被诽谤人的伤害远远大于普通的诽谤。
  (三)名誉权与诽谤罪之关系
  众所周知,名誉权规定在民法之中,而诽谤罪规定在刑法之中。那么,名誉权与诽谤罪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诽谤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刑法中构成诽谤罪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民法中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最为严厉的法律,在刑法中已经构成了诽谤罪,那么因其诽谤行为而对他人造成的名誉破坏,也应当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因此,构成诽谤罪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与诽谤罪之间是有联系的。

  二、微博环境下侵犯人格权之刑法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知,微博中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问题已经不仅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了,还涉及到刑法问题。但是由于微博本身固有的特点,使得微博中的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又不同于普通的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微博中人格权的侵犯问题有其独特之处。接下来,笔者将就微博环境下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涉及到的刑法问题进行分析,为进一步维护公民的人格权打下基础。前文已经分析了人格权与刑法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民法上的名誉权和刑法上的诽谤罪的关系。下文中,笔者将介绍微博环境下侵犯公民名誉权产生的刑法问题。
  (一)微博环境下诽谤罪的界定问题
  微博环境下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产生的刑法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诽谤罪的界定放面。诽谤罪的构成中有两个要件,一是捏造事实,二是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和传播。因为捏造事实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比如侵权人在心里捏造虚假事实,这只是思想上的问题,根本就不会对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诽谤罪的另一个要件是将虚假事实散布和传播。只有散布和传播出去,才会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他人的名誉,进而构成诽谤罪。所以,在界定诽谤罪时,这两个要件必不可少。具体到微博中,侵权人捏造事实,并在微博上传播,是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微博有即时性和不可控性,信息一旦被传上网,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几何倍的速度扩散和传播。因此,在微博上散布虚假消息,绝对构成了诽谤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和传播。


  刑法中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呢?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那么侵权行为只构成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就属于诽谤罪。那么就不仅仅是违法那么简单了,还构成了犯罪。因此,界定侵权行为是构成了诽谤罪,还是仅仅属于侵害名誉权得行为十分重要。这关系到侵权者行为的定性问题,关系到其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无论侵权者多么嚣张,给受害人造成怎样的精神和物质损害,只要满足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不告诉两个条件,侵权人就不能受到刑法的惩罚。微博的传播能力不可估量,有时候侵权人虽然是侵犯的某个人的名誉,但是随着点击量的增加,阅读的人越来越多,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虽然没有达到侵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程度。此外,微博是为了方便公民,为了更好的引导公民利用微博,净化微博环境,也应当降低微博诽谤入罪的门槛,从而对使用微博的人起到震慑作用,避免滥用微博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微博环境下的诽谤问题,不宜采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二)微博环境下对于诽谤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该章的第一部分已经提出了微博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刑法问题——诽谤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方面是微博上发表的不当言论给受害者带来了多大的影响,包括精神上承受的压力和物质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广度问题,也就是说该不当微博的点击量、浏览量是多少。第一方面是深度问题,第二方面是广度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广度和深度上进行衡量,以此来界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在这两方面对诽谤罪的界定加以完善。第一,在法律中明确因诽谤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于怎样明确,我认为应当制定量表,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知识,量表中应当包括测量人的情绪和精神承受痛苦的相关因素,以此来测量受到的精神伤害的程度。第二,估算因诽谤造成的物质损失。这个就不再多做解释了,按照普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第三,是解决广度的测量问题,这个比较容易量化。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微博的点击量达到某个数值时,为足以构成诽谤罪的广度。笔者认为,通过以上三点来界定是否属于诽谤罪条文中所说的情节严重。
  关于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尤其是微博的火热运用,笔者认为,对于微博诽谤应当在法律上做出不同于普通诽谤的规定。这种不同是由微博诽谤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微博诽谤的特点包括,第一,传播速度快;第二,传播范围广;第三,微博的上传有字数限制,这导致有的人发表言论时断章取义,不从整体上来描述事实,还对真正的事实进行歪曲和编造。微博诽谤的特点决定了微博诽谤造成的影响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都远远大于普通诽谤的影响。所以,对微博诽谤应当做出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在微博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达到上文中所提到的广度和深度的,不经告诉,国家机关应当追诉。
  综上,对于微博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刑法问题中,首先要确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从而界定罪与非罪。其次,国家司法机关主动对于构成诽谤罪的行为人进行追诉,以此来最大程度的遏制恶性微博的传播,降低对被害人的损害,减少社会影响,震慑大众,从而减少诽谤的产生,净化微博环境。

  三、结语

  人格权本来是个民法问题,但是微博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很容易演变为刑法中诽谤罪。这都是由微博的特点决定的。微博的即时性、速度型、广泛性使得我们对于微博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了更多的关注。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微博又是近些年来的新兴产物,法律难免会有疏漏之处。因此,,对于法律的修改以适应新事物的出现也成为大势所趋。本文着重介绍了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刑法中诽谤罪的概述、名誉权与诽谤罪之间的关系、微博环境下诽谤罪的界定问题以及对于诽谤罪的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其中重点在于对诽谤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何为“情节严重”,主要从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来界定,具体的标准,文中笔者已经提到。其次,是对于告诉才处理这一规定是否合理。答案是,合理的,但在此处不合理。微博环境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微博环境下的诽谤罪应当具有不同的入罪标准。因此,在微博中引发的诽谤罪应当像普通的犯罪一样,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总而言之,微博中侵犯名誉权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民法问题。
  不同的部门法本就是不相同的,但又相互联系的。任何的违法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都会变为犯罪行为,从而违反了刑法。因此,其实不仅仅是民法上的名誉权和刑法上的诽谤罪有转化关系,其他的违法行为中也会存在类似问题。在遇到这种问题时,笔者认为,区分罪与非罪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



本文编号:3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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