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类型化分析——以《九民纪要》第5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5-12 14:58
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不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及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而言,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可以细分为3个类型,即控股股东承担回购义务、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承担回购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情形下,投资方投资之后可认定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当满足股份回购条款时控股股东回购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可界定为股东股权内部转让行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收购投资者股权义务的行为,不存其他无效事由时应当认定收购行为有效。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回购义务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行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与股东投资风险自担原则而致使股份回购条款无效,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承担回购连带责任,可实质认定为目标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标公司若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投资者进行追偿,故并没有实质性导致目标公司资产减少,而只是将目标公司资产转化为债权形式,属于合法的商业风险,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则其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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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7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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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分类与法律规制
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是指未达成相关对赌标准时,由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以对投资者进行相应补偿。融资方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因而融资方的对赌主体主要是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和目标企业等[3]。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多以投资方的投资额加上回购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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