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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以执行不能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6-04 05:49
  执行不能分为客观执行不能与主观执行不能。客观执行不能实际上就是个人破产,主观执行不能其实也可通过破产管理人撤销权予以解决,我国目前并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此执行不能案件只能通过终结本次执行予以解决。但终结本次执行作为个人破产缺位下的一种替代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疏解,既然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条件与环境已然具备,可借执行难之契机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对于个人破产的程序构建,在确定规制主体、程序启动及破产原因后,可以简易破产程序为主;对于个人破产的实体构建,在明晰自由财产范围、破产免责与失权复权制度后,要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撤销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执行不能的治标之策——终结本次执行
    (一)执行不能的定义
    (二)终本程序的运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出现——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一)终本程序的现状
    (二)终本程序的问题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原因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可能
三、执行不能的治本之道——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个人破产的程序构建
        1. 规制主体
        2. 程序启动
        3. 破产原因
        4. 简易程序
    (二)个人破产的实体构建
        1. 自由财产制度
        2. 破产免责制度
        3. 失权复权制度
        4. 破产撤销制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8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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